先秦民眾聚居地,包括城市或村鎮及其附屬田地。商代甲骨文即有“作邑”的記載,並稱都城為“大邑商”,還卜問其年成收歉;《尚書·盤庚》亦稱所遷都城為“新邑”。說明邑可指最大的城市首都並包括其附近農田。同時,甲骨文又有“土方征於我東鄙,二邑”,以及“廿邑”、“卅邑”等語,則應是指邊區的小居民點。這種情況在西周同樣存在,文王“作邑於豐”。周公“作新大邑於東國洛”,均指興建都城;而康王封宜侯賜“邑卅又五”,厲王賜鬲從田“十又三邑”,則是指地方上的小居民點。沿襲到春秋秋時,便有“十室之邑”、“百室之邑”、“千室之邑”等說法,表明聚居地規模大小可以相差懸殊。所以,有的諸侯賞賜大臣一次能多到“二百又九十又九邑”。有的國,卿可以享有百邑,大夫享有九十邑;而另一些國,諸侯賞賜卿六邑;晉國的邑甚至擁有百乘兵力,其規模相當一位大臣的全部采地。進入戰國,“千丈之城、萬傢之邑相望”,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殖,城邑也迅速擴大增多。較大的都邑常有版築城垣環繞,傳說王都方九裡,諸侯國都方五裡或三裡不等,國內其他城邑則相應縮減規模。所謂“邑無百雉之城”,是說國都之外的城市最大的也不過城周三百丈而已,這當是春秋以前的情況。漢以後,皇後、公主所食之縣曰邑,各級封爵的封國亦往往稱之為“封邑”或“國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