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採取的解除手工業者對國傢的封建人身依附關係的措施。順治二年(1645),清政府鑒於自明嘉靖時匠戶改征代役銀之後匠籍已經日益混亂的現象,宣佈“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價”,明令廢除匠籍制度,手工業工匠不再交納班匠代役銀(即匠班銀)。十五年,工部因京師“工程尚繁,需要不貲”,又恢復瞭班匠銀的徵收。但當時許多地方早已籍存丁亡,已不可能再按匠丁征銀,隻得僉派民戶代納,或由官府自行賠補。由於班匠銀數量較少,如浙江平湖縣隻有一百九十餘兩,若歸入條鞭(見一條鞭法)或或攤入地畝(見攤丁入地),民戶負擔並不特別加重,而銀額則可得到保證,清政府乃於康熙三年(1664)規定班匠銀改入條鞭內征收;從三十六年起,以浙江為始,各省又陸續將其攤入地畝。隨著代役銀負擔的解除,匠籍制度實際不再存在。

  與廢除匠籍同時,清政府還一再嚴令禁止各地以“當官”為名對工匠實行種種科派和力役。官手工業中普遍采用雇募辦法向各省征調工匠。原在內務府及各地其他官手工業中服役的工匠也免除瞭“住坐”、“存留”名色,計工領取工銀月米。

  廢除匠籍是在封建社會後期的發展,特別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形勢下,廣大匠戶不斷鬥爭的結果。匠籍廢除以後,匠戶就擺脫瞭對國傢的封建人身依附,獲得瞭自由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