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開國皇帝。弘農華陰(今陝西華陰東)人。世居武川(今內蒙古武川西)。父楊忠,是西魏十二大將軍之一,賜姓普六茹氏,北周時官至柱國大將軍,封隋國公。

  楊堅十五歲時因父親的功勳被授官散騎常侍、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封成紀縣公。周武帝時楊堅進位大將軍,襲爵隋國公,長女為太子妃。周宣帝時楊堅以皇後之父拜為上柱國、大司馬。大象二年(580)五月,周宣帝死,子宇文闡(靜帝)即位,年方八歲。內史上大夫鄭譯、禦正大夫劉昉假傳遺詔,召楊堅堅入宮輔政。堅自為左大丞相,都督中外諸軍事,總攬軍政大權。

  楊堅輔政後,為防止分封在外的北周諸王變亂,托故召武帝弟趙、陳、越、代、滕五王入長安。相州(今河南安陽南)總管尉遲迥、鄖州(今湖北安陸)總管司馬消難、益州(今四川成都)總管王謙相繼起兵反叛。楊堅先後平定瞭三方叛亂,誅殺周室諸王,於大定元年(581)二月代周稱帝,國號隋,改元開皇,是為隋文帝。(見彩圖)

隋文帝楊堅像

  隋文帝進行瞭一系列的改革。開皇元年(581),他首先廢除不合時宜的北周六官制,基本上確立瞭三省六部制,以利於加強中央集權;改南北朝以來的州郡縣為州縣兩級體制。後來又規定六品以下官員也由吏部選授,地方官員不得自用僚佐,徹底廢除漢代以來為豪強士族壟斷的辟舉制度(見征辟)。鑒於周宣帝時刑罰嚴酷,“內外恐怖,人不自安”,開皇元年,文帝命高颎等人參考魏晉舊律,制訂刑律頒行,這就是對後世律法影響深遠的《開皇律》。三年又命蘇威、牛弘修改新律,刪除苛酷條文,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隋朝刑律雖有所輕簡,但隋文帝本人卻性情忌刻,往往隨意殺人;還在律外行法,用以鎮壓人民。

  隋文帝采取許多經濟措施以鞏固其統治。開皇元年春即位時,分官牛五千頭給貧人,助其生產。二年,頒佈關於均田和租調的新令(見均田制、租庸調)。三年,下令將百姓成丁的年齡由十八歲推遲到二十一歲;丁男服役期限由一個月減為二十天,未被征發服役者須納庸代役;戶調絹由一匹(四丈)減為兩丈。以後又規定丁男年滿五十,免役收庸。這些規定減輕瞭農民的負擔,使農民有更多的時間從事農業生產。為使隱漏戶口復歸戶籍,又采納宰相高颎建議,實行輸籍之法,由各州縣根據朝廷規定的“輸籍定樣”劃分戶等,檢括隱漏之民為編戶,擴大剝削和征發的對象(見括戶、定戶)。

  隋文帝十分重視倉廩的建置和漕路的開通。開皇三年,下詔在黃河中遊十三州募丁運米,在沿河的衛州(汲郡,今河南淇縣東)、洛州(今河南洛陽東)、陜州(今河南三門峽西)、華州(今陜西華縣)設置四座轉運倉,向國都大興城遞次轉輸關東、汾晉的粟谷。四年,又命宇文愷主持開鑿大興城至潼關的漕渠,都城太倉的儲糧得以充實。五年,又采納度支尚書長孫平建議,詔各州設置義倉(即社倉),以備災年賑濟之用。文帝創置的義倉制度是封建國傢保障社會生產力的一項措施,以後沿用到清代。

  開皇初年,突厥騎兵經常擾掠隋朝北方地區。隋文帝采取積極防禦策略,於開皇三年派重兵分八道出擊,打敗突厥。突厥內部分裂為以達頭、阿波為首的西突厥和以沙缽略、突利為首的東突厥兩個對立勢力。五年,在西突厥攻逼下,沙缽略請和於隋;後來突利之子染幹(見啟民可汗)亦歸降,隋文帝將其部落分別安置在白道川(今內蒙古呼和浩特西北)和五原地區,北方暫得安寧。

  隋文帝開皇前期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和軍事措施取得瞭顯著成效,為南下滅陳統一全國準備瞭條件。開皇八年二月,隋文帝下詔伐陳,十一月,以晉王楊廣為元帥,高颎為元帥長史,分兵八路進攻。九年正月隋軍渡過長江,攻占陳都建康,俘陳後主陳叔寶,陳朝滅亡。西晉末年以來延續近三百年的南北分裂局面宣告結束。這是隋文帝的一大歷史功績。

  開皇十年,隋文帝對府兵制進行改革。令所有的軍人都在州縣落籍,同民戶一樣從事生產,士兵本人則仍保留軍籍,以備征召。這一改革取消瞭兵民異籍制度,適應瞭民族融合、國傢統一和社會生產發展的要求。

  隋文帝統治的後期,國傢富足強盛,編戶大增,倉儲的豐實為歷史所僅見。

  史籍記載,文帝晚年崇信佛教,“不悅儒術”,但在開皇年間他還是重視儒學對於思想統治的作用的。開皇初曾下詔天下勸學行禮。國傢的圖書典籍因戰亂多有散失,又下詔購求遺書。他勤於政務,自奉甚儉,在封建帝王中頗不多見。但後來有瞭變化。開皇十三年,他在岐州(今陜西岐山)之北,營建仁壽宮,相當奢費,累死丁夫上萬人。所以史籍說,隋朝的“亂亡之兆”雖然成於煬帝,但在文帝時已開其端。太子楊勇奢華任情,為他所不喜,開皇二十年廢黜,另立矯為節儉的次子楊廣為太子。仁壽四年(604)七月,病中的隋文帝在楊廣、楊素控制下猝然死去。據說他是被太子楊廣害死的。

青州勝福寺舍利塔下銘 銘文為仁壽元年(601)隋文帝詔諸州送舍利立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