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初指土地神,亦指祭祀土地神的場所,後代逐漸演變為地方基層組織或民間團體。

  先秦 古人以土地滋育萬物,是人類生存的基礎,所以普遍立社祭祀。社是祭祀的場所,同時也是公眾聚會的地方。據《尚書·甘誓》,夏代對於戰爭中違命的人即在社施行懲罰。甲骨文多見祭祀殷王於社祈年求雨的記錄。《詩經》中也有西周時用糧食、犧牲祭社祈求甘雨和豐收的篇章。春秋時代遇到日食、水災亦祭祀於社,戰爭中俘獲敵國國君主也曾用作祭社的犧牲;發生重大事變還要結盟於社,社更成為公眾活動的中心,盛大的社祀往往會吸引鄰國君主專程前往參觀。史籍中還出現“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後土,……後土為社”,“禹勞天下而死為社”等說法,把土地神指實為某個帝王,當屬後起的傳說。除國都外,民眾聚居的城邑也往往有社,《左傳》中就有民間婦女在鄉村之社結盟的記載,據說大約二十五傢即置一社,可見基層居民點也都要立社。這樣,社遂具有瞭地方基層組織的性質。《左傳》記載,魯昭公流亡至齊,齊景公宣稱準備將鄰近魯國的土地“千社”奉獻給他。魯定公時,齊景公又曾給衛國土地“書社五百”。戰國時代有的文獻甚至說湯武征誅時就以書社賞賜有功士大夫,還談到楚王、越王打算以書社數百賞賜孔子、墨子等,雖不就是古代史實,卻反映瞭春秋戰國之際社已成為地方基層單位,大約同邑、裡相當。

   漢代中央、郡國、縣、鄉、裡各級行政機構都立有社。鄉以上的社由政府設置,官府致祭。裡社則由居民自己組織祭祀,即以裡名為社名,稱某某裡社,裡的全體居民不論貧富都參加。每年春二月、秋八月上旬的戊日舉行社祭,祭後在社下宴飲行樂,費用由全裡居民分攤,有時也采取捐獻的辦法。除去集體的祭祀外,個人也常向社神祈福、立誓、禳病。領導社事的是裡正、父老,裡、社在組織上是合一的,社的活動即為裡的職司的一部分,並得到封建國傢的認可與支持。社祭時的具體執事者稱社宰、社祝、祭尊,是宗教巫術者的稱謂。社的活動的參加者並沒有專門的稱呼,反映瞭當時裡、社尚未分離的情況。不過,與先秦相比,漢代裡雖普遍立社,但已出現與裡有別的“裡社”一辭;社神和社祭的地位有所降低;裡中居民對社的活動的態度隨貧富分化而不一致,已開始帶有自由參加的色彩,這些都說明漢代裡與社的關系開始出現瞭分離的跡象,社的活動開始出現瞭私人化、自願化的趨向。

  在漢代,裡、社分離和社的活動私人化、自願化趨向的最重要的表征還不在於裡社內部的變化,而是在傳統的裡社之外。當時,出現瞭其他類型的社。其中有的是按階級和職業結合,例如居延漢簡即有邊郡部吏斂錢社會的記載;更多的則是由裡中部分居民自己建立的私社。這些社中,有些是為瞭某種特定目的而結合的,社的職能往往在社名上反映出來。象東漢緱氏縣侍廷裡居民二十五人組成的“父老”(即單、彈,應是社的別稱),其職能即為共同斂錢買田,以其收獲供裡父老(由的成員輪流充當)的費用;東漢有的地方官為百姓組成的“正彈”,其職能則是均攤更役,並募錢雇人充役。此外,尚有“酒單”、“宗單”、“同志單”、“孝子單”等。東漢末年的張魯農民起義,亦曾以社作為組織形式。

  由上可知,漢代的裡社已經下降為主要從事祭祀活動的宗教會社,但仍受到封建政權的控制。而裡社之外的私社,私人團體的色彩則比較鮮明,有的還曾遭到地方政府的禁斷。

  三國兩晉南北朝 漢末三國兩晉南北朝,戰亂頻仍,人口流散,再加上門閥世族占有大量戶口,封建國傢的戶籍制度隳壞,漢代嚴整的裡制已無法維持,裡、社合一,全裡居民參加的裡社制度不免瓦解。從洛陽出土的西晉《當利裡社碑》,可以看到當時這種裡社雖然仍是地域即同裡居民的結合,但已在三個方面與兩漢的裡社有別:①社與裡已分離,單獨組織,單獨活動,主持社事者不再是裡正、父老,而是有專門稱謂的社老、社正、社掾、社史;②社已不再是裡中全體居民都參加,而是部分居民的結合,參加者已有“社民”這樣的專門稱呼;③除傳統的社祭外,可能還有其他職能。這種改變瞭的裡社,其性質和活動內容已與私社沒有多大區別瞭。

  這時,私社大為發展。有適應門閥世族制度和戰亂中舉族遷徙或聚保的需要,以宗族地望關系為紐帶而結成的“宗社”;有按階級和職業結成的社;最盛行的則是東晉末南北朝時由佛教信徒組成的“邑義”和“法社”。邑義主要流行於黃河流域,一般按村邑或宗族組成,在僧人參加或指導下,結集人眾,聚斂財物,從事造像、修寺、建塔、營齋、誦經等活動。其主事者名目繁多,主要有邑主、邑長、邑維那、邑師等。參加者稱“邑子”、“邑人”。規模一般為十餘人到數十人,有的達數百人甚至千人以上。“法社”興於南方,側重講經、說法、修行,參加者往往是貴族、官僚、士大夫。邑義和法社特別是邑義,實際上是寺院地主和世俗地主借助佛教來統治、剝削群眾的組織。隨著時間的推移,到隋唐時,邑義和法社在地域和活動內容上的區別逐漸泯沒瞭。

  盡管裡、社已經分離,但封建政府出於自己的政治需要,總想借行政力量把社納入官府控制之下,讓裡中全體居民參加,使它成為封建地方基層行政機構的輔助組織。梁制:民二十五傢為一社,陳因梁舊。隋亦令百姓各自立社,文帝開皇五年(585)又令各州百姓及軍人輸納糧食於當社,建立社倉(亦稱義倉),由社司掌管,以備饑年賑給。但社倉不久即移歸州縣管理,所納糧食變為按戶等征取的定額稅。到唐太宗時,改為義倉,據地收稅,每畝二升,成為正式的國稅即地稅,完全與社脫離瞭關系。

隋大業五年(609)社倉納粟磚

  唐、五代 唐一建國,就下詔強調社祭,令民間普遍立社。春秋兩次社日仍是民間的盛大節日。裡(村)社的職能除去社祭外,還起著基層政權機構的輔助組織的作用,如與村正等一起督催耕作、團保防盜、應官差遣等。裡社的首領稱社正、社官、社長、錄事。社眾則因避唐太宗李世民諱,由“社民”改稱“社人”。但在唐代文獻中,裡社的記載不多。

  唐五代私社大盛,通稱“社”、“社邑”、“義社”、“義邑”、“邑義”等。許多私社因本身的主要活動或社人成分而有專名,如親情社、官品社、女人社、坊巷社、法社、香火社、燃燈社等等。這些私社大體有兩種類型,一類主要從事佛教活動,與寺院和僧人有密切關系,多數就是依附於寺院和僧團的組織,僧人參加或領導的也不在少數。一類主要從事經濟和生活的互助,其中最主要的是營辦喪葬。有些社則兼具上述兩類社的職能。而傳統的社祭,往往仍是這些私社的重要活動內容。此外,還有農民集資買牛的牛社、士兵集資買馬的馬社及管理灌溉工程的渠社等,種類繁多,名目不一,職能各別。但兩晉南北朝時出現的宗社,由於門閥世族制度的衰落,除唐初見諸記載外,已逐漸湮沒不彰。

  從唐後期、五代的記載特別是敦煌遺書的記載看,這些遍及城鄉的私社,多數雖按地域組成,但多少是部分居民自願與自由的結合。結社稱為“結義”或“合義”,人數一般為十餘人到數十人。也有不少私社打破瞭地域界限,由官吏、軍人、婦女、工商業者等組成,即按性別、階級、職業結合。社的首領通常為社長、社官、錄事,總稱“三官”,由社人推舉。社人之間的關系是“貴賤一般”,“如兄如弟”。社的活動開支除臨事時由社眾繳納外,還留有若幹公共積累,稱為“義聚”。社的宗旨、職能及社人的權利義務已非純依習慣和傳統,而是采取社條、社約的形式加以規定,並可由子孫繼承。有的規定相當具體詳盡,如敦煌私社的營辦喪葬,事先由主傢按期繳納一定的財物及請酒辦席,臨事時,社眾出財物、出車輿、出人力操辦。投社、退社要申請,由社眾決定。不遵社條要處罰,直到驅逐出社。可見,這種私社當時被認為是社人之間從事共同事業、進行互助和教育的組織,已經擺脫瞭全體村裡居民參加、共同活動的農村公社組織形式以及宗法血緣關系的束縛。社邑的這種變化,一方面反映瞭其自身在歷史演進中逐漸成熟,另一方面也是唐五代時期土地買賣和租佃契約關系盛行、商品經濟發展、農民對地主的封建人身依附關系削弱、門閥世族制度衰落等社會變化的反映。

  這些私社盡管具有自由組織和自願參加的性質,並具有經濟與生活互助的職能,但實際上,大都在不同形式與不同程度上受到官府、寺院、官僚、軍將、地主、富戶的控制,為他們提供變相的賦斂和力役,成為封建統治者在經濟上、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控制、奴役人民的一種輔助手段,其中尤以從事佛教活動的社為最。

  唐時,私社對封建統治秩序的影響尚不顯著,封建政府對之基本上采取放任的態度,隻是從營辦喪葬奢侈逾制的角度加以限制,並曾一度禁斷,另外,則從佛教信仰的角度,一度禁斷私社殺生宴集,但條法均不甚嚴格,也未收到多少實效。

   宋代的社極為普遍,以致北方有些村莊徑以某某社為村名。由於歷史條件的變化,許多社的組織和活動呈現瞭新的內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具備瞭地方武裝組織的職能。

  為瞭應付戰亂環境,唐末五代農村中的地方武裝如土團、鄉兵、土兵等大量湧現。這些地方武裝很自然地利用瞭社這種現成的組織形式。到瞭宋代,鄉社武裝遍處皆是,結社置辦兵器,演習武藝,成為農村的普遍現象,這是唐代所未曾有過的。鄉社的武裝,往往在社祭及其他的迎神賽會活動中作為儀仗進行校閱,不時引起械鬥及騷亂;有些社眾也不免憑借武裝維護自己的權利;一些豪黠亡命之徒甚至組織“沒命社”、“霸王社”,盜劫縱火,橫行鄉裡。不過,由於鄉社武裝多半掌握在地主土豪手裡,盡管有時破壞封建社會秩序,但其主要作用乃是巡警守隘,防盜緝賊,維護封建統治。特別是在南宋初期和中期,在官府的支持與組織下,不少鄉社武裝在鎮壓農民起義過程中起瞭惡劣的作用,其中尤以福建的“忠義巡社”為最。

  在西、北沿邊地區,鄉社武裝除去防緝盜賊外,主要執行著備邊保境的職能,其中最著名的是澶淵之盟後在河北興起的“弓箭社”,以及金兵南下時遍及大河南北的“忠義巡社”。這類鄉社特別是北方的忠義巡社,在抗擊民族壓迫的鬥爭中起瞭相當大的作用。此外,從唐朝軍隊中承襲下來的“馬社”,北宋時也有發展,地域從河東逐步推廣到陜西、河北乃至廣西;原來隻在少數禁兵部隊中組織,後來逐漸推及更多的禁兵,乃至廂兵、鄉兵部隊之中。

  有些鄉社還建有社倉以備荒,實際上社倉多由地主富戶掌握,成為經濟上控制與剝削農民的一種手段。宋代理學盛行,講學之風大盛,科舉制發展,農村中讀書的人多瞭起來,利用鄉社進行封建教化受到瞭地主階級的重視。其做法:①在社的鄉規中具體規定修養道德的要求,定期說教檢查;②舉辦或控制社學,傳習孔孟之道,摒棄非聖之書,從而加強瞭鄉社的教育與灌輸封建道德倫理的職能。

  宋代商品經濟發達,城市繁榮,城市中依行業、職業組成的社大為發展,但市民還沒有形成重要的政治力量,而封建政權對城市的控制又較農村嚴密,因此,城市的社除去迎神賽會和職業性的活動外,很少見有鄉社那樣的武裝組織和活動。

  佛教結社這時也有變化。唐後期以來,修持簡易,以念佛為主的凈土宗在平民中大為流行,佛教結社的規模有大到千人萬人的。凈土宗主能見佛相,各種佛越來越多,其中逐漸滲入瞭許多道教與土俗之神,如上帝、司命、南鬥、北鬥、山神、水神、城隍、土地等。凈土宗及受其影響的一些佛教宗派念佛不僅為往生,也修現世,許多佛教結社從事越來越多的世俗性活動,如修橋補路、賑濟貧困、操辦喪葬婚嫁等等。到瞭宋代,許多這樣的佛教結社成瞭各種信仰和迷信的雜燴,被目為“邪教”組織;這些宗教結社的世俗性活動又擴大到規避賦役,參與詞訟和進行械鬥,因此為官府所禁斷。象一些被目為“邪教”的非正宗的佛教教派如白雲宗、白蓮宗(即白蓮教)和被禁的摩尼教,就是利用當時宗教結社的這些特點,團聚信徒,宣傳教義,傳授“秘法”,組織武裝,不遵法禁,形成瞭與官府對立的秘密宗教結社。

  鄉社多有武裝,又有固定的組織、條規及集體活動包括互助活動,利於組織、團結與發動群眾,特別是有些社還是所謂的“邪教”組織,因此農民反抗地主的鬥爭往往利用社的組織形式,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宋末南宋初的方臘起義和鐘相、楊麼起義。

  厲行中央集權而又相當虛弱的兩宋政府,極力防止人民擁有武裝和地方勢力膨脹。因此,宋太祖趙匡胤曾下詔禁止民間結社,但效果不大。此後則著重禁斷社有武裝與傳習“妖教”,其條法遠較唐代嚴苛。但出於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除“邪教”結社始終嚴禁外,也曾在個別時期或部分地區稍為松弛對鄉社武裝及民間習武的禁令,並企圖將鄉社武裝納入官辦或由官府控制的軌道。其較著者有三次,第一次是王安石變法時及變法後,曾把河北弓箭社納入保甲系統之內,並把軍隊馬社的辦法加以改易,作為保馬法中的社馬制度推行於北方民間。第二次是南宋初,組織與支持北方的忠義巡社抗擊金兵。第三次是南宋時,利用南方鄉社武裝鎮壓農民起義。

   元代以社為社會基層組織。其制先行於北方,元滅南宋後推廣到江南,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施行。其類型可分為農村與城市兩種社制。

  ①農村社制。農村立社的本意是勸農。元初,北方經過多年戰爭,農業生產遭到極大的破壞,田地荒蕪,人民饑饉流竄。針對這一情況,元政府在至元七年(1270)二月建司農司,同時頒佈農村立社法令。令文的主要內容是:以自然村為基礎,原則上五十傢立為一社,各種人戶均須入社;社設社長,由社眾推舉年高、通曉農事、傢有兼丁的人擔任,免除本人雜役,專務督促農業生產;社長監督社眾,社眾服從社長;每社設義倉和學校;社眾之間和社與社之間在生產上互相協助。此外,令文還對興水利、滅蝗害、栽桑棗、耕種荒閑土地等發展農業生產的具體措施作出規定。因農村的社最早是作為勸農組織建立的,故農村社制又被稱為“農桑之制”。

  農村立社對元代前期北方農業生產的恢復起瞭積極作用。立社後五六年,農業生產就有顯著增長。一些農業生產技術通過社的組織得到推廣。元政府建立瞭農桑文冊制度,責成社長、胥吏逐戶調查登記,依式上報,以使國傢每年掌握種植、墾辟、義糧、學校的數字,加強對農業的管理並保證賦稅的征收。

  繼立社令文之後,元政府還頒佈瞭一些法令,使農村的社又成為行政系統的基層單位。社隸屬在鄉、都下面,社長除勸農外,尚需負責統計戶口、征調賦役、維持治安和處理社內一般訴訟事務。當時鄉、都設裡正,社長即為裡正下屬。社長名義上由社眾推舉,實際上由地方官吏和村社富戶指派;擔任社長的人多數是中小地主,從而加強瞭元政府的統治基礎。

  世祖以後,社制逐漸遭到破壞,義倉和學校往往有名無實,社長常被官府另行差遣,用以搜刮錢財,以致有的官員認為社長於民無益,應當罷去。同時,由於社長服役過多,元政府又有社眾犯法社長連坐等規定,在許多地區出現瞭社長逃亡的現象。盡管矛盾重重,但社的勸農作用並未完全喪失。仁宗延祐三年(1316),元政府通過社的組織推行苗好謙的種桑法。英宗至治三年(1323),畏兀兒族官員燕立帖木兒在西鄉縣推廣棉花種植,也是利用社的組織進行的。直到元亡,社仍然是農村的社會基層組織。

  ②城市社制。城市立社制度也是至元七年頒行的。城市的社設在坊下,如四明(今浙江寧波)錄事司治下有社一百三十個,分屬四十坊。每社的戶數多於農村的社,凡城關居民均須入社。其社長的職責是維護封建法紀和地面治安。

  明清時期,隨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進一步強化,對民間組織的禁限加嚴,加以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前代的社的各種職能雖仍分散保留在各種基層社會組織如義倉、義學(社學)、公堂、會館、團練、鄉勇等之中,秘密宗教與幫會的活動也仍然承襲瞭過去的社的某些組織形式和作法,但多已不再沿用社的名稱,社也不再作為一種統一的基層社會組織普遍存在於民間瞭。

  

參考書目

 楊訥:《元代農村社制研究》,《歷史研究》196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