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戰一方在一定時間內對一定空間的控制權。掌握瞭制空權,就能限制對方航空兵和防空兵力兵器的戰鬥活動,保障己方航空兵的行動自由,使陸、海軍的作戰行動得到有效的空中掩護,國傢重要目標不受對方航空兵的嚴重危害。

  制空權的理論是隨著航空兵器、防空兵器的出現、發展及其在戰爭中的運用而產生和發展的。1909年,義大利軍事理論傢G.杜黑預言:現在人們都強調制海權的重要,但不久就會看到,制空權將變得同等重要。第一次世界大戰中,飛機廣泛用於於軍事,杜黑在1921年發表的《制空權》一書中,又系統地提出瞭制空權的理論。他對制空權的解釋是:阻止敵人在空中飛行,而保持自己能在空中飛行。他誇大制空權的作用,認為奪取瞭制空權就有剝奪敵人生存的可能,就可取得戰爭的勝利。杜黑的理論,對一些國傢的空軍建設和使用產生瞭一定的影晌。有些國傢也提出瞭各自的制空權理論,1936年,蘇聯提出:制空權是敵空軍的整個部署已完全被打亂,敵空中威力已被消滅,而己方空軍卻有完全的行動自由的一種狀態。1941年,美國提出:制空權就是必須將敵人的航空部隊消滅掉,或者壓制住,使之不能出動。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爭奪制空權的鬥爭相當激烈,在一些重大戰役中,交戰雙方都曾以數百架乃至上千架飛機爭奪制空權。如1943年秋,蘇聯空軍在庫爾斯克會戰的反攻階段,共出動飛機約32000架次,進行空戰約1700次,使德國飛機損失達2100架;又如1944年夏,美英聯軍在諾曼底登陸戰役初期,共使用作戰飛機約1萬餘架,對德軍99個機場實施集中突擊,使其大部分遭到破壞。通過這些行動,奪取並保持瞭制空權,保障陸、海軍取得瞭戰役的勝利。通過戰爭的實踐,制空權的理論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它在戰爭中的地位作用更加引起瞭各國的重視。但各國對制空權這一概念的解釋略有不同。蘇聯認為,制空權是交戰國一方的航空兵在戰區空間或重要方向上所取得的超過對方的決定性優勢。美國把制空權改稱空中優勢,其解釋是:在空中作戰中,一方軍隊對另一方取得的控制程度,使前者及其有關的陸、海、空軍部隊在一定期間和地域能夠進行戰鬥活動而不受對方的嚴重幹擾。

  制空權按其規模和作用,可分為戰略制空權、戰役戰術制空權。戰略制空權是在整個戰爭期間或戰爭的某個階級,在一個或數個戰區內,較長時間占有的制空權,能對整個戰爭產生影響。戰役戰術制空權,是在重要的戰役方向上或有限地域內,較短時間占有的局部制空權,能對戰役、戰鬥產生影響。制空權是相對的,即使交戰一方奪得瞭戰略制空權,也不能排除對方奪取戰役戰術制空權的可能性;掌握瞭制空權的一方,也很難保證完全不受對方的空中襲擊。

  奪取制空權以空軍為主,並依靠諸軍種、兵種的共同努力達成。在反侵略戰爭中,還應充分發揮人民戰爭的威力。奪取制空權的基本手段是:通過空戰和對空作戰,將敵機消滅在空中;通過空中突擊和地面襲擊,將敵機和地面防空兵器摧毀、壓制在地面。為削弱敵方空軍的作戰潛力,還可對敵航空工業、石油工業、飛行人員訓練基地等進行突擊。實戰中,究竟采取哪種手段,要根據戰略、戰役企圖、交戰雙方的空軍和防空力量,以及戰場情況等因素確定。隻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地、創造性地綜合運用各種手段,才能有效地奪取和保持制空權。

  爭奪制空權的鬥爭,是現代戰爭的重要組成部分。掌握制空權與否,雖然不能決定戰爭的勝負,但對戰爭的進程和結局能夠產生重大影響。現代條件下的諸軍種、兵種合同作戰,如果交戰一方不能掌握制空權,將會受到對方航空兵的嚴重危害,給作戰行動和後勤保障造成很大的困難。第二次世界大戰和戰後幾次規模較大的局部戰爭的實踐,都說明瞭這個問題。今後,隨著軍隊裝備機械化、自動化程度的提高,作戰飛機性能的不斷改進,空襲突然性的日益增大,空襲武器精度的提高和破壞力的增大,制空權在戰爭中的作用將顯得越來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