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阿拉伯聯盟國傢間聯合防禦和經濟合作條約》,是以埃及為首的阿拉伯國傢的“集體安全公約”。條約由埃及、黎巴嫩、敘利亞、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葉門、伊拉克和約旦,於1950年4月13日在開羅擬定,同年6月至1952年2月先後簽字,1952年8月23日生效。條約規定:生效10年後,任何締約國如退出條約,須在12個月前通知阿拉伯國傢聯盟秘書處。

  現阿盟22個成員國都加入瞭該條約。

  條約由正文113條和軍事附件組成。主要內容有:對任何一個或若幹締約國的任何武裝侵略行動,均被認為是對全體締約國的侵略行動,締約國保證立即單獨或集體地采取包括使用武力的一切有效步驟以擊退侵略;如果任何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完整、獨立或安全受到威脅,締約國應立即進行磋商;締約國保證不締結同本條約規定相抵觸的國際協定;設立聯合防禦理事會、常設軍事委員會和經濟理事會。軍事附件具體規定瞭常設軍事委員會的任務,還規定:如發生戰爭,除非經一致同意另選總司令,聯合部隊最高指揮權應授予擁有最大軍事部隊在戰地行動的締約國。該條約是阿拉伯國傢在1948年巴勒斯坦戰爭後,為瞭加強相互間的軍事合作和共同對付以色列的侵略而簽訂的。但由於超級大國的插手和阿拉伯國傢間的意見分歧,條約在實際上一直未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