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時期徵收的一種消費稅,因統征一次,通行全國,不再重征,故名。

  統稅的徵收源於清朝末年厘金之一的統捐。就統捐指定的貨物於通過厘卡時一次課征,以後經過的地方隻查不征。1921年北洋政府頒佈徵收紙煙捐的章程,規定紙煙捐為國稅,不論國產或進口的紙煙皆征一道出廠捐,繳納統捐、廠捐後的紙煙不再徵收其他內地雜捐和厘金,此為試辦統稅的開始。1926年12月廣州國民政府頒佈徵收捲煙統稅辦法,正式開辦統稅。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又又頒佈《卷煙統稅條例》,規定卷煙統稅為中央稅,由財政部卷煙統稅處及各省卷煙統稅署辦理,凡繳納統稅的卷煙,準其行銷全國,不再重征任何稅捐,統稅制度漸趨完備。國民政府為彌補裁廢厘金而減少的收入,擴大統稅的范圍,1931年決定開征棉紗、火柴、水泥統稅,並將卷煙統稅、麥粉統稅也歸並辦理,遂有五項統稅。以後又將熏煙稅、啤酒稅、燒酒稅、洋酒稅等歸入統稅范圍。至1937年底,統稅收入已達1.75億元,成為當時國民政府僅次於關稅、鹽稅的第三位財政收入來源。統稅的特點主要是:①稅金一次征收。②已稅貨物如出口或遇重征準予退稅。③按產品從價或從量征稅稅率全國統一。統稅的課征環節為:工業品出廠征收,農產品出場征收,進口產品進關征收。

  由於當時中國受不平等條約約束,統稅稅則、稅率的制定和修改都需征得外國政府或外商的同意,從量征收方法設計不當(分級過少),加之關稅不自主,遂使設備精良的外國在華企業的實際稅負低於華商;幼稚的民族工業的發展受到嚴重阻礙。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統稅的征收范圍不斷擴大,同時層層設卡,濫行征收,“一物一稅”、“一次課征”的原則被破壞,進一步加重瞭民族工業的負擔。1945年,國民政府將統稅改為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