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股份公司形式組織起來的商業銀行。

  股份銀行的組織形式與股份公司類同,是根據股份制度發行股票,利用股份資本創建的,是西方國傢銀行最普遍的組織形式。股份銀行是獨立法人,享有銀行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其資本不依賴於股東的個人財產而獨立存在。

  股份銀行的資本是投資組建者認購股份而籌集起來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招股,即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股票;另一種是認股,即由股份銀行創建人認購,再出售給其他他人。股票一經售出,股份銀行就取得所有權,永久支配這些股份資本,購買者就成為該銀行的股東,無權要求銀行償還,一旦銀行倒閉,先要依法由指定的清算人對其債權債務和財產進行清理,清理結束後要由股東大會承認和法院批準。

  股份銀行的稅後利潤分配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公積金,一部分是紅利。前者用於擴大投資或彌補虧損,增強財務實力,後者則以股息形式分給股東。

  股份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負責履行監督管理和制定決策的職責,並由行長和副行長在董事會領導下經營日常業務,有的大股份銀行還設有監事會負責監督銀行經營管理方面的活動。在西方國傢,有的股份銀行屬於某個壟斷集團,並受其控制。

  股份銀行和股份公司一樣分為有限和無限兩種,股份有限制的股東隻承擔有限風險,對其債務的責任僅限於其持有的股票總額,股份無限制的股東則要對其債務負無限的責任,風險大,所以,股份銀行多是股份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