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現利息與貼現的商業票據面額之間的比率。一般由商業銀行根據再貼現率、市場利率及所貼現票據的信用程度確定。貼現率計算公式如下:

  當商業銀行資金緊張,周轉困難時,把已辦理貼現的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貼現,中央銀行按再貼現率扣除再貼現的利息後把餘額額付給商業銀行。

  在西方國傢,貼現率一詞被廣泛使用,有時也把商業銀行對票據持有者的貼現率和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率統稱為貼現率,它是西方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政策工具之一。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再貼現率,可以影響市場利率和商業銀行貸款數量,從而控制社會上的資金量。

  中國於1981年在上海恢復瞭貼現業務,其後,各專業銀行均開始辦理此項業務。貼現率一般規定為略低於流動資金貸款各檔次現行利率。1986年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再貼現率為月利率3.75%。1989年2月1日規定在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再貼現月利率基礎上至少加1.2個千分點。1990年8月21日又規定在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再貼現率基礎上由各行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