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對來自有特殊關係國傢的進口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關稅制度。又稱關稅特惠。

  特惠關稅最早始於宗主國與殖民地附屬國之間的貿易交往中,宗主國迫使殖民地附屬國對其輸出的商品按低稅率徵收關稅,即片面的特惠關稅。後來由於殖民地附屬國的鬥爭,特惠關稅表現為宗主國與殖民地附屬國相互之間提供的關稅優惠待遇,即相互特惠關稅。

  最典型的特惠關稅是1932年在加拿大渥太華簽訂的英帝國特惠制。規定英國對附屬國輸輸入的商品給予免稅或減稅優待,並以高額關稅限制從附屬國以外輸入農產品;附屬國對自英國進口的工業品給予減稅優待,並提高自英國以外國傢進口貨物的關稅稅率。它是英國保證自己在附屬國銷售工業產品,壟斷殖民地市場的強有力武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改為英聯邦特惠制。1973年1月,英國正式加入歐洲共同體關稅同盟,英聯邦特惠制逐步取消。

  國際上最有影響的特惠關稅是1975年2月在多哥首都洛美簽訂的《洛美協定》締約國之間的特惠關稅。即歐洲共同市場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傢單方面提供的特惠關稅。協定於1976年4月生效,有效期5年。當時的受惠國有46個。其主要內容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簽字國的全部工業品和94.2%的農產品可免稅不限量進入歐洲共同市場;而共同體向上述國傢出口時不要求互惠,隻享受最惠國待遇等。1979年10月簽訂瞭第二個《洛美協定》,1980年4月生效。其主要內容有:①歐洲共同市場各國在免稅、不限量的條件下,接受受惠國生產的全部工業品和96%的農產品進口,並不要求這些國傢給予“反向優惠”。②歐洲共同市場對從受惠國進口的牛肉、甜酒、香蕉等產品,每年給予一定數量的免稅進口配額,超過配額的進口部分則要征收關稅。③來源於受惠國中的發展中國傢或歐洲共同市場內部各國的產品,在參加協定的發展中國傢進行加工制作以後,仍可被當作原產國的產品,享受特惠關稅待遇。《洛美協定》的簽訂對促進發展中國傢的經濟發展產生瞭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