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部分國營企業超過國傢規定標準發放的工資所徵收的一種特別目的稅。

  1985年1月,國務院就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發出通知,決定在部分國營大中型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企業可以隨經濟效益提高提取工資增長基金,用來增加職工工資。為瞭促進國營企業職工工資制度改革,有計劃地逐步提高職工工資水準,從宏觀上合理地控制消費基金的增長速度,國務院於1985年7月發佈瞭《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對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濟效益掛鉤浮動的國營企業征收工資調節稅。

  工資調節稅以國營企業為納稅人,計稅依據是企業當年發放的工資總額,其中,不超過國傢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7%以內的增發工資部分,為免稅限額;超過7%的部分,按照超額累進稅率征稅,最低一級稅率為30%,最高一級稅率為300%。國傢為進一步搞活國營大中型企業,決定自1987年度起降低工資調節稅稅率,調整稅率級距。調整後的分級稅率是:企業工資增長額占核定工資總額比例不超過7%的部分,繼續免稅。超過7~13%的部分,稅率為20%;超過13~20%的部分,稅率為50%;超過20~27%的部分,稅率為100%;超過27%的部分,稅率為200%。納稅人繳納的稅款、罰金和滯納金,應在企業工資增長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