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協定締約國各方為處理相互間某一特定業務的稅收關係或特定稅種問題所簽訂的協定。又稱單項稅收協定。諸如,為有利於國傢間的經濟貿易和人員往來,發展國際交通運輸,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達成的空運稅收協定和海運稅收協定,以及為發展國傢間進出口貿易所達成的有關相互削減關稅的協定等。1947年由美、英、法等23個國傢簽訂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1977年歐洲共同體9國為促進相互間貿易關係簽訂的增值稅協定等,均屬於多邊的特定稅收協定。

>  特定稅收協定並不涉及締約國之間稅收管轄權關系的全面協調,因此簽約形式比較靈活。既可以就某項稅收問題,簽訂單項稅收協定,也可以在有關運輸和外貿等業務條約中,如“海運協定”、“通商航海條約”、“航空運輸協定”以及“貿易協定”中列入有關稅收條款;既可以用簽訂政府間協定的形式,也可用政府有關部門之間換文或換函的形式通過函件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