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規定應稅貨物按其流轉額徵收的稅。納稅人是貨物的產制人或購進人,負稅人一般是貨物的消費者,故又稱間接消費稅。

  中國對貨物課稅,始於周代。迭經變遷,至清朝末年和民國初年所徵收的統捐、統稅等,雖無貨物稅之名,徵收方法也不相同,但大多屬貨物稅性質。抗日戰爭期間,由於統稅主要稅源地華北、華東和中南廣大國土淪陷,統稅收入驟減。為瞭彌補龐大的財政赤字和維持戰時支出,重慶國民政府於1941年7月頒佈貨物統稅暫行條例。1946年11月,,南京國民政府又將該條例修正為《貨物稅條例》,是貨物稅的基本法規。貨物稅先後征收的品目有:卷煙、薰煙葉、洋酒啤酒、火酒、火柴、糖類、水泥、麥粉、茶類、竹木、皮毛、陶瓷、紙箔、飲料、化妝品、煤油、礦產等類產品。在生產、運輸、銷售環節按照貨物流轉額征收。與統稅相比,貨物稅的征收面更廣,計稅依據則由從量改為從價計征。

  貨物稅的課稅對象一般為銷量大、消費彈性小的消費品,稅源集中,征收方便;同時按流轉額課征,不受成本變動影響,收入穩定、及時、可靠。因此,貨物稅是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占稅收總收入的1/4以上。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於1950年1月公佈《貨物稅暫行條例》。在稅收負擔上體現瞭生產資料輕於消費資料,人民生活必需品輕於普通消費品,普通消費品輕於奢侈品的原則。1958年稅制改革時,取消貨物稅名稱,將其並入工商統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