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準、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註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託承辦有關審計、會計、諮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

  在中國,政府發給會計師證書和會計師在社會上承辦會計業務的制度,創始於中華民國時期的1918年。1928年,國民黨政府規定,經會計師類科高等考試或會計師檢核合格,取得會計師資格,領有政府機構發給的會計師證書的,可以充當會計師。會計師向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後,可以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1951年10月24日頒發瞭《核定會計師管理規則》,規定經所在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核準的會計師,得以會計師名義在當地市(縣)執行業務,或者聯合組成會計服務所執行業務,但執行業務時,應由會計師個人署名負責。後因對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這種會計師制度逐漸失去作用,名存實亡。1980年,為瞭適應現代化建設和實行對外經濟開放政策的需要,財政部於12月23日頒發瞭《關於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按照規定,會計顧問處即會計師事務所,是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承辦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業務的獨立單位。成立時,應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查批準,平時應受其監督。會計顧問處承辦下列業務:①檢查會計帳目,提出查帳報告書;②設計財務會計制度,指導制度的執行;③為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咨詢,提供建議和意見;④代辦申報所得稅、申請專利權、企業成立及變更的登記、債權債務的清理、企業的解散清算等事項;⑤參與擬訂公司章程、經濟合同、協議、契約及有關財務會計的各種文件等事項;⑥在發生經濟糾紛、經濟案件時,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等工作;⑦擔任委托單位的常年會計顧問,辦理上列各項業務。

  在美、英、日、法、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經濟發達國傢,會計師事務所發展很快,而且許多會計師事務所聯合起來組成規模龐大的合夥公司。有些公司已成為國際性組織,分支機構遍及世界各地,其業務從過去的審計、代申報稅金、公司登記、股票管理、公證、訴訟代理人、遺囑執行人、破產清算人等,發展到全面提供經濟管理和技術管理的咨詢服務,業務內容已大大超出會計范圍。其中,一些較大的國際性合夥公司在中國已設立瞭常駐代表處或派駐瞭常駐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