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代中期實行的賦稅制度。唐玄宗開元年(713~756)後,經過安史之亂等劇烈的社會動盪,天下戶籍久不更迭,土地買賣兼併之風日盛,貧富兩極日益分化,農民失地逃亡嚴重,均田制名存實亡,租庸調失去存在基礎,舊的稅制流弊日甚。德宗繼位(780)後,採納宰相楊炎建議,改行兩稅法。

  兩稅法的得名,有幾種觀點:①兩次分征說,即來自夏、秋兩次分征;②兩稅合併說,即以戶稅、地稅合併,發展而成為一種新的稅收;③對土地、資產兩者課稅。一般般以後兩說為妥切。

  兩稅法的課稅原則為量出為入,課稅主體為居民。“戶無主客,以現居為簿”,行商由所在州縣征收,負擔同固定居民均等,課稅標準為土地和資產。其田畝之稅,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應納錢谷總額分攤到各州縣,按各戶貧富等級繳納。納稅期限分夏、秋兩期繳納,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課稅物品,原則上戶稅征錢,地稅征米粟,實際繳納時,以錢計稅,折錢納物。收入體制對所征兩稅按“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分配,成為以後賦稅史中“起運”、“留存”制度的雛形。

  兩稅法在中國賦稅史上是一次重要的改革,其內容包括:①實行按財產多少征稅,改變瞭唐代以前以人、丁為本的賦稅制度;②戶不分主客貴賤,人不分丁中,業不分農商,一律在所居地納稅,削弱瞭權貴特權,有利於戶籍管理,減少瞭隱匿,從而擴大瞭征稅面;③以貧富為差,體現瞭合理負擔原則;④將各種捐稅合並,分夏、秋兩次繳納,簡化瞭征收手續。但是,兩稅法在推行中出現有不少問題,主要是:①按資產定戶等,地主豪商勾結官府降低戶等,轉嫁稅負;②以大歷十四年墾田數為準進行分攤,但舊額多已失準,難於保證負擔合理;③戶等三年一定,不能適時調整;④以貨幣計稅,人民於納稅以外,還要承受以物折錢的損失;⑤兩稅之外,又有苛雜負擔。從總體上看,兩稅法的創建,標志著一種新的稅制的開始,它奠定瞭明、清稅制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