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從價徵稅時據以計算進出口貨物應納關稅的價格。

  中國的完稅價格,根據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需由海關審定,計價方式有以下幾種:

  ①進口貨物以該貨物運抵中國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由該貨物在起運地正常批發價格,加上運抵中國以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構成。陸路進口所有費用應計算到該貨物運抵中國國境為止。

 ②如果海關不能確定批發價格,應以申報進口時國內輸入地點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減去進口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以及進口後的正常運費、儲存費、營業稅為完稅價格。如果輸入地點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也未能確定,或有其他情況,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③租賃、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正常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④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口的,以正常修理費和工料費作為完稅價格;運往國外加工的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口的,以該加工貨物進口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口貨物在進口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⑤出口貨物以該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減去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陸路出口的貨物,以該貨運離國境的離岸價格減去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

  進出口公司以銀行帳單或者明細單、發票上所列的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依據。

  進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離岸價格或租金、修理費等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傢外匯管理部門公佈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