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北朝、隋唐時期封建國傢在北方地區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

  北魏初年,剛剛完成瞭由血緣組織到地緣組織轉化的鮮卑族入主中原,帶來瞭平均分配耕地的農村公社殘餘。均田制就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由地主土地所有制和村社土地所有制雜揉而產生的土地制度。當時,經過長期戰亂,華北及中原土地荒蕪,地籍散亂,豪強兼併,大批農民流離失所。為瞭解決官府封禁和豪強兼併土地太多,小農紛紛失掉土地的矛盾,把農民附著於土地之上,以掌握更多的租調力役負擔者者,北魏政府於太和九年(485)下詔推行均田制。

  均田制的原則是計丁授田。凡男夫15歲以上受露田40畝,婦人20畝,“奴婢依良”,丁牛1頭30畝,限4牛。授田時按休耕周期加一至二倍。露田不許買賣,年老退丁及身死,須交還官府。另外,男夫別給桑田20畝,終身不還,可以世襲,但限制買賣。非桑宜麻地區給麻田,男夫10畝,婦人5畝,“奴婢依良”,按露田法還受。園宅田3口1畝,奴婢5口1畝,地方官按品級授給公田。授田先貧後富,先桑田後露田,並對癃殘老小為戶者有所照顧。

  北魏之後,繼續推行均田制度。西魏時敦煌地區規定:丁男受正田20畝,麻田10畝;丁女正田10畝,麻田5畝;“奴婢依良”,丁牛1頭正田20畝。北周時一夫一妻受田140畝,單丁100畝。北齊18歲以上丁男受露田80畝,丁女40畝,“奴婢依良”,但數量有所限制。進丁受田,老免還田。丁牛1頭受田60畝,限4牛。另外,丁男桑田20畝為永業,“不在還受之限”。非桑宜麻地區給麻田,如桑田法。

  隋初遵循北齊制度,大業元年(605),廢除瞭婦女、牛、奴婢受田的規定。唐代,18~60歲男子受口分田80畝,永業田20畝,二者都可在一定條件下買賣。此外,道士、女冠僧尼、官戶及居住寬鄉的工商業者,都可受數量不等的土地。王公以下之永業田及官吏的口分田、公廨田,皆按品級授受。

  均田制中的露田和口分田歸國傢所有,而桑田和永業田基本上是受田者的私有財產。均田制有限制豪強兼並土地、培植自耕農的作用。它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緩和瞭勞動力和勞動對象分離的矛盾,促進瞭經濟發展,穩定瞭政府的賦課收入。但是,均田制並沒有觸動地主原有的土地,授田始終不足額,而北朝的租調制和隋唐的租庸調制,都是按受田足額的標準來制訂征收數量,因此,均田農民的負擔極為沉重。武周以後,商品經濟發展,土地兼並盛行,加上唐政府橫征暴斂,均田戶紛紛破產逃亡,同時“丁口滋眾,官無閑田”,均田制名存實亡。至建中元年(780)兩稅法頒佈,標志著均田制徹底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