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音樂因素和戲劇因素為主,綜合詩詞、舞蹈、美術、建築等其他藝術因素的綜合性表演藝術。從廣義上講,中國的戲曲藝術也具有歌劇的性質。

  近代西方歌劇,是指16世紀產生於義大利佛羅倫斯的演唱劇,後來它發展成為西方歌劇的正宗──義大利歌劇。這種形式後來在歐洲流行起來,形成瞭各種風格和樣式。如法國的大歌劇、喜歌劇,義大利的喜歌劇、輕歌劇,德國的樂劇以及現在盛行於歐美各國的音樂劇等。西方歌劇就本質上講屬於音樂作品,戲劇情節和人物隻起到到為音樂形式(如獨唱、重唱、輪唱、詠嘆調、宣敘調等)的展開提供依托的作用。音樂的審美特性決定瞭它必須借助戲劇情節才能充分展開,所以它不以戲劇情節為表現的目的,多采用易知(神話傳說)或已知的(名著改編)情節來達到對音樂的充分欣賞。歌劇的創作以作曲傢為主,如威爾第的《茶花女》、普契尼的《蝴蝶夫人》、柴可夫斯基的《葉甫蓋尼·奧涅金》、比才的《卡門》、莫紮特的《費加羅的婚姻》等等,這些作者都是作曲傢而不是劇作傢。正因為歌劇在歐美是極為重要的音樂形式,所以近、現代音樂史上的作曲傢、指揮傢、聲樂表演藝術傢們都要以相當比重的歌劇實踐來確定他們在音樂史上的地位。

  中國民族歌劇的創作活動始於“五四”新文化運動以後,特別是40年代延安的文藝工作者在民族民間音樂和秧歌劇的基礎上創作的大型民族歌劇《白毛女》,為民族歌劇在中國的誕生和發展起到瞭奠基性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一些主張增強歌劇音樂性的實踐者創作瞭《赤葉河》、《蘭花花》、《王貴與李香香》、《草原之歌》等劇目;一些主張向戲曲和地方戲借鑒的實踐者創作瞭《小二黑結婚》、《槐蔭記》、《竇娥冤》等劇目。1957年新歌劇座談會後,《洪湖赤衛隊》、《紅珊瑚》、《紅霞》、《江姐》等一系列優秀民族歌劇的出現,標志著民族歌劇已作為有別於傳統戲曲的一種戲劇樣式初具規模;同時,這些藝術實踐也使民族歌劇以一種“用歌唱為主要表現手段”的戲劇樣式,同西方歌劇的音樂性屬性有瞭較為明顯的差別。1981年底在全國歌劇座談會上正式用“民族歌劇”對這種戲劇樣式命名,取消瞭一直模糊沿用的“新歌劇”之名,這對正在探索和發展中的民族歌劇是積極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