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語言人類學(linguistic anthropology)。語言學的一個分支。綜合運用語言學和文化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語言結構、語言變化和社會文化結構的關係,始於20世紀初期。從50年代起,更加發展起來。美國早期的人類語言學傢多出身於人類學。F.博厄斯、E.薩丕爾、B.L.沃爾夫都對社會結構比較原始的北美印第安人的社會文化和語言進行過實地調查研究。他們在調查實踐中,逐步認識到:調查研究任何語言都應當同時瞭解被調查人們的社會文化、經濟結構、宗教信仰仰、地理環境、風俗習慣等,進行人類學的調查必須懂得當地居民的語言。

  盡管在人類學和語言學的調查研究中,互相促進、相得益彰的關系已經在實踐中得到瞭證明,可是在語言結構和文化結構之間建立對應的關系,還是比較困難的。沃爾夫曾經力圖在某些語言結構和某些文化結構之間建立這種關系,沒有成功。法國人類學傢C.列維- 斯特勞斯(1908~ )認為,語言學和人類學的關系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一種語言和一種文化的關系,第二個層次是語言和文化的一般性關系,第三個層次是語言學和人類學的關系,並且指出語言學和人類學的關系是最重要的層次。這個觀點比沃爾夫前進瞭一步。

  波蘭人類學傢、民族學傢B.馬林諾夫斯基(1884~1942)在《原始語言中意義的問題》一文中指出,要表達的全部事物是隨著文化水平、地理、社會和經濟的情況而變化的,詞的意義要根據一定的文化來分析詞的功能。他很強調研究“語言環境”的重要性,認為話語和語言環境是密切地交織在一起的,語言環境對瞭解詞義是必不可少的。他所說的語言環境不光指上下文,而且包括文化水平和可能影響語義的一切因素。他的學生英國語言學傢J.R.弗斯繼承和發揚瞭“語言環境”的理論,並且提出瞭韻律學的新見解。後來逐步發展形成瞭弗斯語言學派(又稱倫敦學派),這個學派的“語言環境”理論是屬於人類語言學的。

  從50年代起,美國的語言學理論有新的發展。人類語言學的調查研究工作也向前推進瞭,人類語言學傢就文化類型和語言類型進行瞭比較研究。如H.e.德利菲爾在《語言學和人類學》論文集(1975)中發表瞭《北美土著的文化組合和民族組合》一文,根據別的學者和他自己實地調查的材料,進行比較研究指出:北美土著的文化組合和民族組合是相當一致的。

  語言學傢和人類語言學傢看到,在語言研究中,由於提出瞭“音位”這個基本單位,語言學的研究取得瞭重大的發展,自然就想解決什麼是文化的基本單位的問題。因為文化包括工具、制度、信仰、風俗習慣等許多不同類型的事物,甚至也包括語言,所以給語言以外的文化找出某個共同的單位是很不容易的。美國語言學傢K.L.派克用“phonemic”的後一部分“emic”來表示具有區別性特征的文化單位,這個新術語似可仿照“音位”一詞譯為“文位”。他還用“etic”表示沒有區別性特征的單位。有的學者主張使用non-emic代替 etic.可譯為“文位變體”。這幾個術語已經在一些文化人類學的著作中使用,但實質問題還處於探索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國傢民族事務委員會和中國科學院組織語言學、民族學、社會學和歷史學的專傢到少數民族地區進行語言調查和社會歷史調查。1956年組織700多人的少數民族語言調查工作隊到少數民族地區進行語言調查。1958年又組織瞭500多人的社會歷史調查工作隊到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社會歷史調查。語言調查隊除重點調查語言文字、方言以外,也要取得一些社會結構、民族特征、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方面的資料,這就和人類語言學的調查內容有很多相同之處。語言調查者對社會文化有不瞭解的問題,可以從社會歷史的調查工作中得到補充。在中國進行瞭綜合性的人類語言學調查,並且發表瞭一些著作。例如傅懋痩1979年曾到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永寧人民公社對保留母系傢庭特征的一部分納西人的傢庭和親屬稱謂進行過現場調查。1980年他在《民族研究》第3期發表瞭《永寧納西族的母系傢庭和親屬稱謂》一文。在這種母系傢庭中,婦女當傢長,掌握管理傢庭的經濟大權;沒有姨甥關系,但有舅甥關系。這是母系傢庭的重要特征之一。作者還通過母系傢庭中對稱關系的研究來觀察親屬名稱演變的歷史。

  社會語言學、民族語言學和人類語言學在研究內容上,有很多交叉和重疊之處。

  

參考書目

 M.D.Kinkate,K.L.Hale and O.Werner,Linɡuisticsɑnd Anthropoloɡy,The Peter de Ridader Press,Belgum,1975.

 B .Malinowski,The Problem of Meɑninɡ inPrimitivelɑnɡuɑɡes,Supplement I in The Meaning of Meaning by C.K.Ogdenand I.A.Richards,London,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