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代康熙、乾隆兩朝宮廷敕撰的、以樂律學為主要內容的音樂百科專著。全書分上編、下編、續編,後又增加瞭後編。

  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命魏廷珍、梅瑴成、王蘭生編修樂律書籍,次年書成,康熙命名為《律呂正義》,並以皇帝禦定的名義刊佈,共5卷,分為3編。書中搜集瞭不少樂律資料,並都加以評論,旨在以此作為審音定律的標準。

  上編 《正律審音》和《旋宮宮起調》兩章,論述歷代有關十二律損益相生之說,總以復古為歸宿。此書編纂時,明代傑出的樂律學傢朱載堉的《樂律全書》已出版100多年,影響很大。但《律呂正義》承認他的管律倍半不相應說,而反對他提出的“異徑管律”和“新法密率”(即平均律)理論,認為“同徑之說乃十二律呂之定論”,“弦律非旋宮轉調之法”。按照《律呂正義》的說法,在管律上從宮至清宮,已跨入第十四律(即把相當於黃鐘至清太簇的音程當作八度);而對於“旋宮轉調”,則認為,及漢晉之世,“旋宮之理,晦而不傳”,自隋迄於今,“律呂旋宮,遂失其傳”。墨守管律三分損益法,完全脫離音樂實踐的經驗。

  下編 《和聲定樂》章,詳細說明排簫、簫、笛、笙、頭管、篪、塤、琴、瑟、鐘、磬、鼓、柷、敔14種樂器的形制構造的變化,發音的特點,但以雅樂樂器為限,至於民間常用的樂器,則多未觸及。

  續編《協均度曲》章,介紹歐洲樂理知識。取材於基督教傳教士葡萄牙人徐日升和意大利人德裡格先後傳來的樂書。本章“以其所講聲律節奏,覈之經史所載律呂宮調,實相表裡,故取其條例形號,分配於陰陽二均、高低字譜,編集成圖”。系統地說明瞭“五線聲界”五線譜以及“樂音”(唱名)等詞的含義和用法。雖然當時中國音樂傢對歐洲音樂完全是陌生的,在理解和翻譯方面也不一定都準確,但這是最早介紹歐洲樂理知識的漢文著作。

《律呂正義》續編《協均度曲》章

  後編 清乾隆十一年(1746),由允祿、張照等奉命編纂的《律呂正義後編》,共120卷。主要記載清代初年以來的典禮音樂,包括煩瑣的儀節和相應的樂歌舞蹈。全書分10大類。第1類祭祀樂。又分圓丘、方澤、祈谷壇、太廟、社稷壇、朝日壇、夕月壇等十幾種樂舞,各有一定的祭祀儀式和樂章、樂譜、舞譜等。樂譜采用瞭幾種譜字,有律呂譜(如黃鐘、大呂等)、工尺譜、古琴減字譜、瑟譜等,視所用樂器而異。舞譜是舞蹈者連續動作的姿式圖像,有道具。第2類朝會樂。第3類宴饗樂。第4類導迎樂。第5類行幸樂。也都有一定的儀節以及樂章、樂譜。第6類樂器考。收錄的樂器比較完備,包括少數民族的一些樂器。每一種樂器都有圖、有解說。第7類樂制考。敘述自上古至明代,歷代樂舞的制作、名稱及沿革變遷的狀況。第8類樂章考。選擇列舉自上古至明代,歷代的各種樂歌。第9類度量權衡考。論述度量權衡與樂律樂器的關系,認為度量權衡是制器定律之本。第10類樂問,“設為問答,以窮究其義”,對上述各項內容再作補充發揮。

  《後編》是當時和古代音樂文獻的分類匯編,編書的目的在於宣揚清王朝的威德,保存明清時代的樂譜和舞譜。樂曲大都出自宮廷樂人之手,但也有傳統的和民間的樂曲,如《踏搖娘》,雖然不能說是很古的樂曲,但它可能具有一定的傳統風格。還有瓦爾喀樂(瓦爾喀在今吉林東部,是滿族早期聚居區之一),以及蒙古族、藏族和維吾爾族的樂曲。書中所提供的音樂資料可供明清音樂史研究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