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體系的“律”,各有一定音高標準與相應律名,在中國古代樂律學中統稱“律呂”。“律呂之學”即律學,亦即對成體系的“律”所作的研究。

  “律”指的是規律性的、成體系的標準音高。《國語·周語下》伶州鳩論律:“律,所以立均出度也。”“立均”,確定音階中各音的位置(並以標準音階首音所應律名作為均名);“出度”,提出相應各律振動體的長度標準。成體系的、互有規律聯繫的“律”才可以稱為“律呂”。

  中國傳傳統音樂實踐中所應用的各種律制當以純律為最早;理論計算則以三分損益律最先出。西周編鐘銘文中已經出現三分損益律名“妥賓”(即蕤賓)、“無旲”(即無射)等。“律呂”的語源出於三分損益律的六律、六呂。它在“伶州鳩論律”一文中是作為十二律的總稱出現的。州鳩按十二律次序分單數、雙數排列,後世把其中單數各律稱為六陽律;雙數各律稱為六陰呂(伶州鳩稱為“六間”)。如圖:

律呂

  “律呂”的有關名詞及解釋如下:

  十二律 六律六呂的總稱。以黃鐘為首,按半音關系從低向高排列。十二律名,本義已不可考。先秦文獻中州鳩所作解釋,出於禮樂思想的道德規范,未曾論及本源;後世因之而穿鑿附會者無一可取。十二律的絕對音高,因歷代黃鐘律音高標準之不同而隨之上下。對不同律制而言,上列十二律名的精確音高關系一般僅指三分損益關系的前十二律,稱為十二正律。有時,亦用作兼含變律在內的“律位”名稱(見宮調、琴律)。

  六律 伶州鳩論律中,僅稱單數各律為“六”。“六律”始見於漢代出現的《周禮·春官》。其他先秦典籍中如《國語》史伯論樂中所記西周末六律概念,《左傳》昭公二十年、昭公二十五年論五聲,皆可解釋為六聲音階,而非六個陽律的涵義。

  六呂、六間 州鳩稱為六間之雙數各律,漢以後稱為六呂。先秦《曾侯乙磬銘》稱為“間音”者另有涵義,指音(即變音)而不指律。但其“間”字本義仍與“六間”無異,六呂即六律之間的律。

  六同 原出《周禮·春官》“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一說“同”字即“間”字誤刻,六同即六間。一說“同”字即“銅”,指銅質律管而言。清代紀大奎則以為“六同”屬於另一黃鐘音高系統(實即變律),六同並非六呂。

  總論律呂,狹義概念僅指三分損益律的十二正律,對陰陽之分可棄其迷信附會之說而理解為單、雙數概念。廣義之律呂兼含變律(包括其他律制與復合律制),“律”之成體系者概稱“律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