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的一種。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通常表現為在企圖越境的分子中串聯、策劃、指示越境的地點和方法,或者積極幫助創造其他越境條件。偷越國(邊)境,包括未經辦理出國、出境手續,秘密前往外國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本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而且一般以營利為目的。犯本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