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以及與賣淫、嫖娼、嫖宿相關的其他妨害社會風尚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一類犯罪。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風尚,有的犯罪還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本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以及明知自己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或者嫖宿幼女等行為。本類犯罪是行為犯,即實施上述任何一種法定的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即構成犯罪。本類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類犯罪的主觀方方面是故意。

  本類犯罪包括: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傳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