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宗教制度、信仰、實踐的社會學分支學科。起源於馬克思主義和新黑格爾學派對宗教的批評,形成於19世紀後期一批資深學者對宗教現象的研究,對宗教行為的心理分析理論也促進瞭宗教社會學的發展。19世紀,激進理論用理性論和個體論兩個假設試圖解釋宗教的起源。激進主義傳統認為宗教是個人的錯誤信仰,隨著科學思想在社會的普及最終會消失;認為宗教是一種非理性信仰,達爾文主義將會破壞宗教關於造物主的信仰。宗教社會學則認為宗教與非理性、集體、象徵相聯繫,宗教的建立基於人類對意義的的需要,是社會的和集體性的,與象征和儀式相關聯。宗教社會學將宗教與魔法區分開來,強調宗教在人和神聖事物之間建立的現實關系,關心人類自身得以存在的理由,許多宗教社會學傢認為宗教具有社會功能。宗教社會學的研究內容主要有:①研究宗教如何影響人的情感、人的心理和行為、人際關系以及人格的形成,如何影響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價值觀念。②考察人格、價值觀念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與現實生活如何影響宗教的起源和發展,如何影響教規、教義、宗教事務、宗教群體的類型和神職人員的社會分層。③研究教會群體、教徒的宗教生活和社會生活對教徒的價值觀、人格的影響。宗教社會學與宗教的社會學不同,後者是羅馬教廷為瞭提高傳教士在工業社會的傳教效率而發展起來的。宗教社會學的研究內容與宗教現象學和宗教人類學有所聯系。

  一般認為,宗教社會學的先驅者是19世紀的法國學者F.de庫朗日和英國學者W.R.史密斯。宗教社會學有兩個相對對立的傳統,分別以É.塗爾幹M.韋伯為代表。塗爾幹關註宗教在社會整合中的社會功能,韋伯關註理論問題和對原罪的多角度研究。塗爾幹的《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是宗教社會學研究的經典著作。T.帕森斯《現代社會的結構與過程》(1960)中,結合塗爾幹與韋伯有關宗教的論述,把宗教當成社會有機體的重要部分,認為維持社會的均衡必須有四種社會機能,宗教是其中的一種,高度評價瞭宗教在社會變動中的整合作用。

  宗教社會學涉及瞭整個社會學研究的理論核心,研究和關註人的理性行動的特征、象征的重要性和社會的本質。也有人認為現代的宗教社會學失去瞭分析的重要性質,隻專註於狹窄的經驗問題,如基督教機構的變化,而作為韋伯研究基礎的對於世界宗教的比較研究傳統被忽視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