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際公約確認為嚴重違反人權和人的基本自由的國際罪行。種族主義的極端發展。又稱滅絕人群罪、滅絕種族罪。在現代歷史上,納粹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對猶太人的大屠殺是滅絕種族罪行的集中表現。納粹德國對猶太人慘絕人寰的屠殺,使國際社會認識到防止和懲治種族滅絕罪行的必要性。這些事實促使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9日通過一項《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公約將滅種罪定義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①殺害該團體的成員;②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③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④強制實施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⑤強迫轉移該團體內的兒童至另一團體。公約規定,滅絕種族的行為,不論發生在平時或戰時,均為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犯有滅絕種族罪行的人,無論其為依憲法負責的統治者,還是公務員或私人,都要受到懲罰;他們應由行為發生地國傢的主管法院或國際刑事法庭進行審判;滅絕種族罪不得視為政治罪行,犯有此等罪行的人應予引渡。公約規定,滅種罪不純屬有關國傢國內管轄事項,聯合國有權進行幹涉。公約於1951年1月12日開始生效。禁止和懲辦滅種罪被公認為國際法中強行法的一部分。滅種罪被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列為國際嚴重罪行。

德國法西斯大屠殺的見證——德國佈痕瓦爾德集中營猶太人的屍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