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調整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同年10月1日施行。共6章37條。

  基本原則 ①科技成果轉化面向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原則,即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與資源,有利於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②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即當事人自願、、互利、公平誠信地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轉化中當事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③保護國傢、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基本內容 第1章總則,規定瞭科技成果轉化的定義和基本原則。第2章組織實施,規定瞭國傢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計劃指導、企業如何組織科技成果的轉化、科技成果的檢測和評估、技術市場的發展等。第3章保障措施,規定國傢財政用於科學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的經費有一定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對科技成果轉化實行稅收方面的優惠,提供金融信貸和政策支持,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風險基金。第4章技術權益,規定瞭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權益歸屬、對合作轉化過程中技術秘密的保護、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保護。第5章法律責任,規定違反該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6章附則,規定該法的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