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進行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稱的辨別和確認。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為貫徹民族政策和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傢。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各民族由於交錯雜居、互相影響以及其他原因,一個民族往往有多種自稱或他稱;有些民族還因統治階級實行民族壓迫政策,被迫更改或隱瞞自己的民族成分。這就使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稱呈現出非常複雜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消滅瞭民族壓迫制度,實現瞭民族平等,,長期被壓迫、受歧視的少數民族紛紛提出自己的民族成分和族稱。截至1953年,各地統計的民族名稱共有400多個。其中,有些是同一民族的不同自稱和他稱,有些是一個民族內部不同分支的名稱,有些是以居住地區的地名為族稱,有些是不同的漢語譯音,等等。國傢為瞭確定民族成分和族稱,組織人力進行瞭大規模的民族考察識別工作。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首先識別某一族體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其次識別它是單一民族還是某一少數民族的一部分,最後確定這個族體的民族成分和族稱。

  中國民族識別工作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民族理論為依據,充分結合中國民族的實際,不拘泥於教條。不在族體性質上作部落、部族和民族的區分,不論人口多少、發展程度高低、歷史長短,一律都稱民族。辯證地看待民族特征中的語言、地域、經濟生活和心理素質等因素,在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充分運用歷史文獻、民間傳說,以及考古學、語言學、人類學等方面的資料,使民族識別有著可靠的科學依據。同時,遵循“名從主人”的原則,尊重各民族的意願,在各自的族屬和族稱的確認過程中盡可能地使科學依據和本民族意願統一起來。

  從1950年開始,中央派出的民族訪問團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慰問宣傳時就已接觸到民族識別問題。1953年,在國傢有關部門的組織下,中央和地方相繼建立起瞭工作機構,民族識別工作正式開始。到1954年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時,民族識別取得瞭階段性的成果,除瞭已經明確的蒙古、滿、回、藏、維吾爾、彝、朝鮮和苗族之外,新確認瞭30個少數民族:僮(後改為壯)、佈依、侗、瑤、白、哈尼、傣、黎、傈僳、佤、高山、納西、拉祜、水、景頗、羌、哈薩克、柯爾克孜、塔吉克、烏孜別克、塔塔爾、俄羅斯、錫伯、裕固、撒拉、保安、東鄉、土、鄂倫春、鄂溫克族。至此,全國已確認38個少數民族。1954~1964年,民族識別的重點集中到西南和中南地區,除少數情況外,主要是對支系繁多的族體進行科學的歸並。這一時期又確認瞭土傢、畬、達斡爾、赫哲、仫佬、佈朗、仡佬、阿昌、普米、門巴、怒、崩龍(後改為德昂)、獨龍、京和毛難(後改為毛南)15個少數民族,同時將數十個族體進行瞭歸並。其後,又於1965年確認瞭西藏的珞巴族,1979年確認瞭雲南的基諾族。至此,全國55個少數民族都得到瞭認定,民族識別基本完成。經國務院正式確定公佈全國共有56個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