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不清償債權人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享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給其佔有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所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的一種。享有質權的債權人稱質權人;將財產轉移質權人佔有而作為債權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出質人;出質人移轉給債權人佔有以供債權擔保的財產稱為質物質押物。出質人和質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權人享有佔有質物物的權利,同時也有保管質物的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將質物拍賣、變賣,以價款優先獲得清償的權利;當債務人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返還質物的義務。出質人於質權成立時有轉移質物的義務;於履行債務時,有請求返還質物的權利。對因質權人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出質人有請求其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