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傢長為胎中子女預訂婚約而構成的婚姻。屬包辦婚性質。又稱胎婚。20世紀50年代以前,中國漢族、傈僳族、鄂倫春族、柯爾克孜族、錫伯族、佈依族、滿族等都曾流行。一般情況是兩傢婦女同時有孕,指腹約定,產後若為一男一女則婚約成立。雙方通常交換金釵等信物為憑,也有互割衣襟為憑的。至晚出現於漢代,《後漢書·賈複傳》載劉秀曾允諾賈複,其妻生男則劉傢之女嫁之,其妻生女則劉傢之男娶之。魏晉南北朝時廣泛流行於官宦階層。宋代繼續流行,女真等少數民族中亦亦通行此俗。以後元、明、清各代政府曾明令禁止,但民間相沿不廢,直至20世紀40年代仍偶有所見。封建社會中指腹婚對於世傢大族門第對等關系的延續以及統治階層政治關系的維系有特殊意義,在民間則成為傢長們維持社會關系、加深情誼的一種手段。非洲坦桑尼亞的馬薩伊人中也有這一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