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達成的檔,隻適用於影響貨物貿易的措施。簡稱TRIMs協議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國際直接投資活動日趨頻繁,對各國經濟和國際貿易產生瞭重要影響,但有關直接投資方面的矛盾和糾紛也在不斷增多。為瞭協調國際直接投資關係,1994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最終達成《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該協議是限制東道國政府通過政策法令直接或間接實施的與貨物(商品)貿易有關的產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由9個條款和1個附件組成。

  它規定禁止使用的投資措施是:①不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原則的投資措施,包括那些國內法律或行政條例規定的強制性實施的投資措施,或者為瞭獲得一項利益必須與之相符合的投資措施。具體包括當地成分(含量)要求和貿易(外匯)平衡要求。②不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1條取消進口數量限制原則的投資措施,包括國內法律或行政條例規定的強制性實施的投資措施,或者為瞭獲得一項利益必須與之相符合的投資措施。具體包括貿易(外匯)平衡要求、進口用匯限制和國內銷售要求。1994年關貿總協定中的所有例外條款可以視具體情況適用於該協議,並且發展中國傢成員可以享受特殊優惠。在符合為瞭平衡外匯收支和扶植國內幼稚產業的發展等目的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傢可以暫時自由背離國民待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為確保實施,該協議對協議適用的過渡期、透明度要求、磋商與爭端解決、監督管理機構等作瞭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