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對本國具有潛在比較優勢和發展前途的幼稚產業實行保護,以逐步扶植其國際競爭能力的理論。由美國政治傢A.漢密爾頓和德國經濟學傢G.F.李斯特提出。

  幼稚產業保護論認為,一國可能在某一產品上具有潛在的比較優勢,但因為缺乏技術和初始產出規模小,該工業將難以建立,或者即便已經進步,但無法與外國已成熟的企業相抗衡。因而在該工業尚處於幼稚期時,暫時的保護是必要的,待它能夠應付國外的競爭,取得規模經濟效應和長期的比較優勢時,保護可以以取消。但是,成長起來的工業應能提供足夠高的回報,以補償抵消國內消費者在保護期內支付的高價格。

  主要論點包括:①幼稚產業的發展具有內部及外部經濟效應。幼稚產業通常是具有規模經濟的產業,故隨生產規模的擴大,可以降低生產成本,獲取規模經濟利益。但是,由於幼稚產業在發展初期充滿瞭風險及不確定性,政府應提供正確的信息、關稅保護、擔保風險或優惠貸款等,以扶持生產此種產品。②幼稚產業的發展不僅可以降低生產成本,實現內部經濟利益,其發展亦可使一國經由邊幹邊學而提高自己的生產力和技術水平,並產生向前及向後連鎖的產業關聯效果,具有重大的外部經濟利益。③國內幼稚產業受到保護,經一段時間成長後,有可能贏得國際競爭能力,成為出口產業,該國的社會福利水平也將因幼稚產業的成長而得到提高。④保護幼稚產業論基於以長期經濟利益換取短期經濟損失的觀點,因而長期經濟利益的貼現值應等於、大於短期經濟損失的貼現值,否則,幼稚產業是不值得保護其發展的。

  但是在現實中,鑒別何種產業具有潛在比較優勢是較為困難的。同時,保護幼稚產業的論點是以尚未得以實現的內部經濟和外部經濟的存在為依據的。而且經驗表明,保護措施一旦給予,將很難被取消,被保護的工業也失去瞭發展的動力。一般保護幼稚產業多采取關稅的形式,但因為保護幼稚產業論是以國內市場扭曲的存在為根據的,應采用生產補貼這一類的純國內政策。而采用貿易政策,如進口關稅,還會扭曲相對價格和消費。總之,保護幼稚產業論不過是為瞭排除新興工業成長過程中的障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