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術語。音譯羯磨,意指造作、作、行動。它的本義是:任何一種行為都會留下影響,這種影響或者在當時或者在以後發生作用。印度宗教認為,這種影響力可以跨越前生與今世,今生與來世。業是印度宗教倫理的基石。佛教創立以後,佛陀從傳統印度宗教中繼承瞭這一觀念。古代印度的許多宗教派別,如耆那教、婆羅門教的彌曼差派等都堅持這個基本觀念。在佛教當中,佛陀更強調瞭業的倫理性質對於人的生存狀況的重要以至決定性作用,以及作業者的動機對於行為性質的影響。佛教教的倫理學說結構當中,業是具有樞紐性質的觀念,它決定著佛教對於人生現實生存狀況的理論說明與解釋。《大智度論》卷一二三上說“煩惱因緣,故起諸業”,這就說明瞭無明、造作與苦和輪回之間的聯系。

  從分類上說,有身業(行動)、語業(語言)和意業(動機、意志)三業;從是否以現象表現於外,可以分表業(可見者)與無表業(不可見者);從生果的性質言,可以分黑黑業(引惡報者)、白白業(引善報者)、黑白業(所報善惡相雜)、不黑不白業(擺脫善惡黑白之無漏業,宗教修習行為)四業。業必有報,業是生果之因,招來的果就稱為業報。報分為總報別報。與因相對應,引生總報的因稱為引業;成就別報的因稱滿業。關於業的理論是佛教宗教學說的基本內容之一,聯系到佛教對人生、對社會現象,以至對宇宙發生的基本解說。佛教主張無我,如何說明沒有自我主體情況下,造業者與受報者的關系是由來已久,並爭論不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