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人們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目的是為瞭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

  沿革 許多國傢都有野生植物保護立法。國際上還有《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保護自然環境中動植物公約》、《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等方面的立法。在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的律令中都有一些保護野生植物的規定。中華民國時期還曾頒佈佈瞭《森林法》(193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83年國務院頒佈瞭《植物檢疫條例》。198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198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對森林和草原野生植物的保護作出瞭規定。1987年國務院發佈瞭《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1994年發佈瞭《自然保護區條例》,對自然保護區內的野生植物保護的措施作出瞭規定;1997年發佈瞭《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由國務院頒佈。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32條。包括總則、野生植物保護、野生植物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有:國傢對野生植物資源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國傢保護依法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野生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學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國傢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禁止采集國傢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特殊需要采集的,需向有關部門申請采集證。禁止出售、收購國傢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收購國傢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采集或者收購國傢重點保護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