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代寄生於商品流通領域中的居間經紀行業。主要職能是為買賣雙方說合交易,評定貨物價格及品質,司衡商品斤兩,判斷銀水成色,防止買賣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並對買賣雙方負責。

  牙行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①領帖牙行(即“官牙”);②無帖牙行。清政府規定,開設牙行之前,須由地方官查明是否“身傢殷實”,再由同行一人擔保,出具證明其為殷實良民的“甘結”,然後上報報佈政司,由佈政司發給牙帖,才能開張營業。牙行領取牙帖時,須向官府繳納帖費。這種由官府允許開設並領有牙帖的牙行,稱“領帖牙行”或“官牙”。領帖牙行每年要向官府按稅則交納牙稅,牙稅稅率因地區而異。清政府利用領帖牙行作為統制市場、管理商業的工具。領帖牙行有官給印信憑簿,每月將客商、船戶的住貫、姓名、路引、字號、貨物、數目登簿,送官府查照,並且幫助官府檢查商人納稅與否。有時還替官府采辦貨物,征收商稅。

  清政府規定各地佈政司頒發牙帖有一定的限額。除瞭新開集場準其添設牙行之外,不許官吏任意頒發牙帖,增設牙行。地方上的某些勢要之傢見開設牙行有利可圖,在領不到牙帖的情況下就私設牙行。這種牙行沒有牙帖,故稱無帖牙行。有些領帖牙行亦采取“朋比”的手段,一人領帖,數十人藉此開業,或者一傢領帖,其兄弟子侄數十傢藉此設行。這類牙行也屬無帖牙行。有清一代,雖然私設牙行屬禁革之列,但因官吏執法不嚴,無帖牙行幾乎各處皆有。

  牙行在其經營過程中,向買賣雙方抽取牙傭(又稱牙錢傭金)。牙傭是商業利潤的轉化形式,一般是“值百抽一”,規模較大的牙行,由於提供存貨的倉棧和客商的膳宿,抽取牙傭占貨物總額的3%左右。

  在商品經濟和分工發展的條件下,牙行的經營范圍益廣。舉凡牲畜、農產品及絲綢、佈匹等手工業產品均須經牙行買賣,客商不得直接收購,小販亦不得自賣給客商。同時,清代也形成各種專業性的牙行,如米行、豆行、佈行、絲行等等。這種不同行業的專業性牙行約有三百餘種。此外在航運業中經營牙行業務的則稱為“埠頭”。

  牙行對商品交換起著雙重作用。牙行熟悉當地生產、流通和消費的情況,通過它的經營活動,幫助外地批發商把本地分散的手工業產品和農產品集中起來收購;又幫助外地販運商把整批的貨物分散到各市鎮集場的鋪戶商販手中,以便於銷售;它還為外地商人提供膳宿、存放貨物以及寄存錢財的便利,因此有利於商品流通。但是,牙行在經營活動中,利用其居間地位和封建特權,甚至采取賄賂的手段,與官吏相勾結,壟斷市場,操縱物價,對買賣雙方敲詐勒索。他們誆騙商人,侵噬客貨,侵吞客商資本,與商人爭奪商業利潤。有時還勾結地方上的流氓勢力,采取種種手段剝削小生產者,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瞭商品交換的正常進行。

  清代乾隆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牙行之間出現瞭競爭的現象。為瞭防止競爭的發展,有些同行牙行組織瞭自己的公所,以保證加入公所的牙行對經紀業務的壟斷權,避免牙行間的競爭;禁止未加入公所的“散幫”、“私牙”對市場經紀業務的爭奪,同時在公所內部保證按等級分配牙傭。此後,在商人勢力發展、商人會館不斷興起的情況下,某些社會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牙行制度開始進入衰微期。如在土佈等商品的交換過程中,客商開始在產地自行設莊收購,從而逐漸把牙行從商品流通領域裡排擠出去。在這種情況下,有的牙行自己墊支商業資本收購農業和手工業產品,而成為批發商;有的牙行不得不放棄經紀業務,專營旅店客棧業務,而成為服務業、倉儲業的業主。鴉片戰爭後,上海等城市的商人會館、公所發展迅速,牙行日益成為商品流通進一步發展的障礙而逐漸被取消。但牙行仍在廣大內地城鎮市集的農副產品買賣中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