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件或多件獨奏樂器與管弦樂隊相互競奏,並顯示獨奏樂器的個性及技巧的大型器樂套曲,交響樂體裁之一。此詞源於拉丁文concertare,原意“競爭”或“鬥爭”;一說源於拉丁文conserere,原意為“同心協力”。從這兩詞的含義,可以窺見協奏曲基本特徵之一斑。但“協奏曲”一詞,隨歷史之演變,含義不一,主要分下列幾種。

  教堂協奏曲 16世紀,協奏曲原指一種“對抗風格”的表演形式。至16世紀末,用作曲名,泛指有器樂伴奏的聲樂曲,以別於當時流行的無伴奏聲樂曲。G.加佈裡埃利及A.班基耶裡最早使用此名。他們的經文歌,因用管風琴伴奏而稱作教堂協奏曲,如A.班基耶裡的《八個聲部的宗教協奏曲》。C.蒙特威爾第的第七卷《牧歌》(1619)也因此而稱為協奏曲。甚至到18世紀,J.S.巴赫還將他的幾首康塔塔稱為協奏曲。

  大協奏曲 17世紀,對抗風格波及純器樂作品,由此而產生瞭多種器樂形式,如協奏器樂曲、協奏曲坎佐納、協奏曲交響曲等。17、18世紀之交,出現瞭巴羅克協奏曲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大協奏曲。1698年,G.L.格雷戈裡的作品2最先采用瞭大協奏曲的曲名,但大協奏曲的形式最終還是由A.科雷利、G.托雷利、A.維瓦爾第等所確立,成為時人爭相仿效的范本。當時的大協奏曲采用3個或更多樂章的結構。由兩組樂器共同演奏:一為獨奏樂器小組,通常由兩把小提琴與通奏低音(由1把大提琴及1架哈普西科德演奏)組成,稱為“主奏部”或“獨奏組”;一為弦樂群,由1小型弦樂隊(後來偶爾亦加入小號、雙簧管、長笛、圓號等管樂器)構成,稱“協奏部”或“全奏組”。兩組彼此交替競奏,間或合奏,一唱一和,互爭勝長。繼之,巴赫與G.F.亨德爾亦仿此創作瞭不少大協奏曲。巴赫的6首《勃蘭登堡協奏曲》(嚴格而言,僅第2、4、5首為大協奏曲)以及亨德爾的12首《大協奏曲》(1740)均系此類作品中之精萃。

  獨奏協奏曲 18世紀初,獨奏協奏曲形成。1709年,托雷利譜寫瞭12首《大協奏曲》,其中6首實為真正的獨奏協奏曲。在這些作品中,托雷利不僅突出瞭獨奏小提琴,使之與樂隊處於同等重要的地位,更重要的是他確立瞭“快–慢–快”的協奏曲三樂章的結構,並在1、3樂章采用瞭裡托內洛體,加強瞭對比中的統一性。維瓦爾第在此基礎上,采用擴大獨奏樂器作用等新的手法,創作瞭350首左右的各類獨奏協奏曲,大大促進瞭協奏曲的發展。在巴羅克時期向古典時期過渡的階段中,巴赫的兩個兒子:C.P.E.巴赫及J.C.巴赫對協奏曲的曲式結構進行改進,C.P.E.巴赫首先將第一樂章分為“呈示–展開–再現”3個部分,並采用瞭雙呈示部的曲式,J.C.巴赫則首先在呈示部中采用瞭性質不同的兩個主題,使協奏曲的曲式結構更趨完善。

  18世紀末,W.A.莫紮特繼承前人業績,譜寫瞭各種不同樂器的協奏曲約50部,最終奠定瞭沿用至今的協奏曲的曲式。協奏曲沿用奏鳴曲的形式,但兩者有所不同:①協奏曲通常由3個樂章組成,省略瞭小步舞曲或諧謔曲樂章;②第一樂章采用“協奏曲–奏鳴曲式”,即有兩個呈示部,第一個由樂隊奏出,主部與副部均為主調,第二個以獨奏樂器為主,與樂隊協同奏出,這時,副部轉入關系調;③第三樂章輕快而富於華麗的技巧,用回旋曲式或奏鳴曲式寫成;④采用華彩段。華彩段是即興風格的段落,通常置於第一樂章(2、3樂章間或有之,唯較簡短)的末尾處,始於收束式的I6/4和弦上(標以延長記號),終於V級和弦的長顫音中,這時樂隊全部休止,任憑獨奏傢一人盡情展示其演奏技巧及處理主題素材的能力。華彩段可由作曲傢自寫,也可由演奏傢即興發揮或由其他作曲傢譜寫。1809年,L.van貝多芬首先在《第五鋼琴協奏曲》中寫定瞭華彩段,不讓獨奏者即興演奏,成為後世的楷模。二重協奏曲、三重協奏曲、大協奏曲、小協奏曲通常不用華彩段。

  19世紀初,貝多芬運用深化內容及交響發展的手法,將協奏曲的思想性及藝術性提高到瞭一個新的水平。他的5部鋼琴協奏曲及1部小提琴協奏曲達到瞭古典時期協奏曲的頂峰。此後,許多大作曲傢都從事協奏曲的創作,並在藝術性、思想性、交響性及技巧性上有所創新及發展,如:F.門德爾松創立瞭盛行於19世紀的單呈示部的協奏曲形式。F.李斯特淋漓盡致地發揮瞭協奏曲中的獨奏技巧,並創造瞭單樂章形式的協奏曲。J.勃拉姆斯則運用交響發展的手法,將協奏曲寫成“帶有獨奏樂器的交響曲”。E.H.格裡格、P.I.柴科夫斯基、A.德沃夏克等則創作瞭色彩艷麗、新穎獨特的具有民族風格的協奏曲。

  20世紀,協奏曲仍為很多作曲傢所重視。A.N.斯克裡亞賓、S.V.拉赫瑪尼諾夫、A.勛伯格、M.拉威爾、巴托克、I.F.斯特拉文斯基、A.貝爾格、S.S.普羅科菲耶夫、P.欣德米特、D.D.肖斯塔科維奇、S.巴伯、B.佈裡頓、L.福斯等都進行瞭協奏曲的創作,並試用瞭新的作曲技巧,進行瞭新的探索。同時,由於新古典主義思潮的影響,很多作曲傢恢復瞭巴羅克時期的大協奏曲及小協奏曲的創作。

  協奏曲的變種 除正常形式外,協奏曲尚有一些變種:①二重協奏曲。即由兩件獨奏樂器與樂隊演奏的作品,如巴赫為兩把小提琴寫的《d小調協奏曲》、莫紮特的長笛、豎琴二重協奏曲等。②三重協奏曲。即由3件獨奏樂器與樂隊演奏的作品,如巴赫的《哈普西科德三重協奏曲》、貝多芬的《小提琴、大提琴與鋼琴三重協奏曲》等。③小協奏曲。通常僅有1個樂章,但內分若幹段落,曲式自由,具有協奏曲風格,如C.M.von韋伯的《單簧管小協奏曲》,R.舒曼的《四支圓號小協奏曲》、E.多赫南伊的《大提琴小協奏曲》,R.M.格利埃爾還突破瞭協奏曲的器樂特性,創作瞭一部聲樂的《花腔女高音協奏曲》(1943)。

  中國的協奏曲創作在1949年後獲得瞭新的發展,這一體裁的作品有何占豪陳鋼的小提琴協奏曲《梁山伯與祝英臺》、馬思聰的《F大調小提琴協奏曲》、劉敦南的鋼琴協奏曲《山林》、施詠康的圓號協奏曲《紀念》、吳祖強、劉德海等人的琵琶協奏曲《草原小姐妹》等,大都具有濃鬱的民族風格和鮮明的標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