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調整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和解散及股東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源於英國法,法律內容和原則由制定法和一系列判例法構成。最早實行的公司法,是以1929年英國《公司法》為藍本的1933年香港《公司條例》。之後港督委任一個新的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的發展需要對公司法進行修訂,經過數次修改,成為現行的香港公司立法。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此法繼續有效。香港公司法共有365條,計14個部分和11個附表。主要內容:①公司的種類。主要可分分為上市公司(又稱公開招股公司)、不上市公司(又稱非公開招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有限公司、無限公司。②公司的成立。一般步驟為:要有發起人;由發起人制定公司的組織大綱和章程並準備其他註冊文件;由發起人召開公司創立會選出公司的管理機構;由發起人向香港公司註冊處遞交上述文件資料,申請登記註冊。③公司的資本與股份。公司資本主要可分為核準資本(票面或法定股本)、已發行的股本、已繳付資本和借貸資本(信用資本)。公司股份種類主要有普通股和優先股。④公司的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股東大會一般為公司的權力和決策機構,而董事會則是公司的業務管理機構。⑤公司的清盤。包括法院強制清盤和自願清盤兩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