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員警部隊進行戰鬥或處置行動的方法。主要內容包括基本原則以及兵力部署、指揮、協同、戰鬥(處置)行動的方法和各種保障措施。按行動類型分為執勤戰術、處置突發事件戰術、反恐怖戰術、遂行防衛作戰任務戰術;按任務性質分為平息武裝叛亂、暴亂及騷亂戰術,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及制止械鬥事件戰術,警衛、守衛、守護及武裝巡邏戰術,防逃制逃戰術,捕殲戰術,反劫持、反襲擊、反爆炸戰術,武裝警戒(保衛)戰術,武裝營救、反營救戰術,以及擔負作戰任務時的後方作戰、敵後偵察、特種作戰和遊遊擊作戰戰術;按規模分為兵團戰術、部隊戰術、分隊戰術、單兵戰術。戰鬥(處置)行動中的機動、開進、宿營、政治攻勢、變更部署和換班的方法,也屬於武警戰術的范疇。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某分隊進行防逃制逃戰術訓練

  形成與發展 源於軍隊戰術。1789年法國建立瞭近代警察機構,使警察職能與軍隊、審判機關分離,武警戰術也逐漸分離出來。1829年,英國首都警察部隊按軍事方式組建、訓練和管理,相繼建立瞭259支獨立的警察部隊,形成瞭龐大的專職警察隊伍,出現瞭專門從事打擊敵對勢力和犯罪行為的執法戰鬥以及治安巡邏、武裝看押看守、武裝保衛、緝捕和處置各類治安事件的軍事行動,武警戰術隨之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武警部隊的前身公安部隊主要是遂行保衛國傢政權和重要目標安全、清剿殘匪、平息叛亂、鎮壓反革命等任務,形成瞭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與正規軍和民兵協同作戰的戰術,搜索、伏擊、奇襲、智取、圍殲等戰法得到發展。20世紀80年代初期武警部隊重新組建後,在維護國傢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衛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軍事鬥爭中,執勤、捕殲戰術不斷完善,防衛戰術逐漸成熟,處置突發事件戰術形成體系。隨著武警航空、艦艇、機炮、裝甲、工兵、防化等專業分隊的建立,武警合同戰術逐步形成。殺傷性武器、非殺傷性武器、偵察、監控及防逃制逃等技術裝備趨於配套,攻心、威懾、開進、封控、隔離、驅散、攔阻、搜捕、追捕、圍捕等戰法進一步完善和發展。隨著作戰(處置)對象的變化、部隊裝備的改善,武警戰術的技術含量不斷增加,空地結合、水陸結合等全方位一體化戰鬥(處置)行動日趨完善,戰鬥(處置)指揮更加註重運用指揮自動化系統,戰鬥(處置)保障的地位更加突出。

  實施運用 武警戰鬥和處置行動的基本原則是:保護人民,打擊犯罪;預有準備,力爭主動;因情處置,活用戰法;區別性質,依法行動,最低限度使用武力;集中兵力,把握重點;統一領導,靠前指揮;密切協同,發揮整體威力;周密計劃,全面保障。武警部隊在遂行任務時,須按當地政府及公安機關的意圖、部署和要求,區分武警任務,實施戰鬥(處置)行動。主要有:①封控時,力求將戰鬥(處置)對象控制在一定范圍和區域內,防止事態復雜化和擴大化。②隔離時,力求使械鬥(鬧事)群體各方脫離接觸,阻止沖突升級。③驅散時,力求將鬧事人群逐出占領的區域,奪回被占目標,阻止鬧事人群聚集,迅速恢復正常社會秩序。④反襲擊時,以重要目標為防守重點,封控、夾擊恐怖分子或犯罪分子。⑤反劫持時,先封控後營救,確保人質安全,力求瞬間擊斃或制服恐怖分子。⑥反爆炸時,嚴密組織封控現場,排除爆炸物,捕殲恐怖分子。⑦抓捕時,先行控制重點目標、重點人,而後抓捕為首分子和犯罪分子。⑧攔阻、堵截時,力求阻止鬧事人群進入敏感地區或重要目標,制止犯罪分子逃竄並相機捕殲。⑨搜捕時,力求及時發現藏匿潛逃的犯罪分子,並將其相機捕殲。⑩追捕時,力求及時追捕、追殲逃竄或退卻的犯罪分子。⑪圍捕時,先行將犯罪分子圍控在某一明確的便於實施攻擊的地點或位置,而後抓捕或殲滅犯罪分子。⑫警戒時,圍繞目標,明確部署,協助有關部門完成安全保衛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