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當被推定為無罪的人。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民主原則。“推定”來自拉丁文preaesumptio,意即假定。

  在封建君主專制國傢的刑事訴訟中,實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在未確定有罪以前,就被作為罪犯對待。被告人不供認,就要受到拷打。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就以有罪論處。歐洲中世紀德、法等國的刑事判決,分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和存疑判決三種,其中存疑判決實際上是變相的有罪判決。中國唐唐律規定“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唐律疏議·斷獄·疑罪》),也是有罪推定。

  針對封建刑事訴訟中的有罪推定,資產階級在革命時期提出瞭無罪推定原則。最早提出無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學傢C.貝卡裡亞。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最早在法律上規定瞭這一原則。此後,這一原則被資本主義國傢的訴訟理論普遍承認,並且被規定在一些國傢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中。

  世界各國在訴訟理論或立法上還確定瞭如下一些與無罪推定相聯系的規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控訴人一方承擔,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不得強迫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足時,應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就以無罪處理。

  中國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表明中國刑事訴訟法吸收瞭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容。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明確規定瞭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