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指不生產、不試驗和不擁有核武器,同時也不接受、存放、安置或使用任何核武器的地區。無核武器區的簡稱。和平區的一種特殊形態。

  20世紀50年代,各國愛好和平的人民,特別是廣大第三世界國傢和一些中立國傢,為瞭在核時代維護國傢主權、民族獨立、和平與安全,反對超級大國的核威脅和核訛詐政策,提出瞭建立無核區的合理和正義的要求,並利用聯合國來實現這一目標。1959年12月1日,聯合合國大會在華盛頓簽署瞭《南極條約》,規定南極隻用於和平目的,禁止建立軍事基地、試驗任何武器和進行核爆炸。其後,聯合國大會陸續通過一系列決議建立非洲無核區、拉丁美洲無核區、南亞無核區、中東無核區、南太平洋無核區和印度洋和平區等。蘇聯在50~60年代先後多次向聯合國裁軍小組建議在中歐建立無核區,在巴爾幹、亞得裡亞海地區建立無核區,使地中海非核化等。無核區是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要求,防止核武器擴散到其他無核武器國傢或地區,減少發生核沖突的可能性,是維持世界和平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