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在沒有過錯時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一般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有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違法行為人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但是,隨著工業交通事業中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技術的使用日益增多,經濟交往的情況日益複雜,工業污染日益普遍,公害日益嚴重,為瞭維護受害人的利益,立法原則上相應地提出瞭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英、美、法等國中也稱作結果責任原則:行為人是否應負民事責任隻看有無損害結果,而不看有無過錯;隻要有損害結果,就要負民事責任。《中華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的實施在交通肇事等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