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條件下,通過該國領海的權利。

  領海中的無害通過權適用於所有國傢(包括沿海國和內陸國)的所有船舶。“通過”系指為瞭橫渡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為瞭駛入或駛出內水而通過領海的航行。“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通過”不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不包括停靠泊船處和港口設施。但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因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援助遇險或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停泊或下錨則是允允許的。無害通過則是指通過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這種通過的進行應符合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公約》規定,損害沿岸國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行為包括:非法使用武力、進行軍事演習、搜集沿岸國的防務情報、影響沿岸國安全的宣傳行為、在船上起落飛機、發射或降落軍事裝置、故意污染海洋、非法捕魚、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幹擾沿岸國通信系統、進行與通過無關的其他活動等。外國船舶在行使無害通過權時應遵守沿海國的法律、規則和習慣;沿海國對所有行使無害通過權的船舶不應有任何形式上或事實上的歧視,沿海國應將領海內已知的對航行有危險的情況予以適當公佈。

  關於軍艦的無害通過,在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上,一般認為外國軍艦通過領海應事先征得沿海國的同意。中國政府在加入《公約》和批準《公約》時,對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通過領海問題作出政策性聲明,但不屬於保留。因為《公約》不允許保留。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我國政府有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對領海的非無害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