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經濟共同體為參加《洛美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發展中國傢設立的對因出口產品數量和價格波動而導致收入減少實行補償貸款的制度。

  1975年2月28日簽訂第一個《洛美協定》時,可申請補償的初級產品有12類,當每類產品出口的年度結算收入低於前4年平均收入的7.5%,同時出口收入占本國出口總收入的7.5%以上(對24個最不發達國傢,內陸、島嶼國規定為2.5%)時,國傢有權從基金中得到補償。一般發展中國傢為無息貸款,最不不發達國傢為贈款。

  1979年10月31日簽訂的第二個《洛美協定》規定,受補償的范圍擴大為18類初級產品、44種農產品,補償線由原來的7.5%降為6.5%,最不發達國傢由2.5%降為2%。新設“礦產品特別基金”。

  1984年12月8日簽訂的第三個《洛美協定》將受補償的農產品增至48種,對最不發達國傢,內陸、島嶼國的補償線由2%降為1.5%。

  1989年12月15日簽訂的第四個《洛美協定》將出口補償由貸款改為贈款,將受補償的農產品增至57種。

  2000年6月23日,由於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國傢集團(非加太集團)與歐洲聯盟在貝寧首都科托努簽訂瞭《科托努協定》《洛美協定》就此宣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