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景觀。F.拉采爾最早闡述文化景觀概念,稱為歷史景觀。1906年德國地理學傢O.施呂特爾提出文化景觀一詞。主張按照分析自然景觀演化的方式分析文化景觀;把文化景觀分為可動的和不可動的兩種類型,前者如人口、運輸的貨物等,後者如道路、田地、房屋等。區域文化景觀的演變有如自然景觀的演變一樣,前一時期的特徵總會有一些遺存,據此美國地理學者D.S.惠特爾西1929年提出相繼占用概念,主張用一個地區在歷史上所遺留下來的文化特征來說明地區文化景觀的歷史演變。1925年美國地理學傢C.O.索爾在其《景觀的形態》中,定義文化景觀是人類所有的創造物;主張文化景觀是人類文化作用於自然景觀的結果,因此要用實際觀察地表景觀來研究區域的地理特征。這是他創立的文化地理學伯克利學派的核心。文化景觀包括物質文化景觀非物質文化景觀。前者指各種有形的、可見的文化景觀,如農田、廠礦、城鎮、道路、古文化遺址等;後者指無形的、不可見的、但置身其中能感覺到的文化景觀,如語言、宗教、習俗等。

  索爾及其繼承者強調研究可視的文化景觀的形態,即有形文化景觀;法國地理學傢J.戈特芒等人提出,還應研究無形文化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