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本罪侵害的對象隻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猥褻兒童,通常指對不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姦淫行為以外的、能夠滿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淫穢下流的行為,如摳摸幼女生殖器、雞奸幼童等。不論是否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兒童是否同意,猥褻兒童的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