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在美洲殖民地實行的剝削奴役印第安人的制度。源自8~15世紀西班牙收復失地運動中國王獎賞有功軍事首領的一種授地制度,受賞者負責該地區的防務和教化摩爾人皈依天主教。西班牙在西印度群島建立殖民地後,1503年女王伊薩貝拉(1474~1504年在位)將這種制度移植至西印度群島,而後又推行至美洲殖民地其他地區。然而其內容卻發生瞭變化,不再涉及土地,隻涉及人——印第安人。西班牙國王將某一地區一定數量(少則數個,多則10萬)的印第安人委託給征服者或殖民者加以“監護護”。受委托者稱為“監護人”。按規定,監護人負責保護被監護人,並教化他們皈依天主教;監護人享有向被監護人征收人頭稅和使用其勞力的權利,但勞動時間有一定的限制,還得付一定的報酬;印第安人是西班牙國王的臣民,是自由人,監護人對他們及其土地沒有所有權。但監護人往往違反規定,濫用權力,任意役使、剝削被監護的印第安人,隨便奪占他們的土地,致使他們大批死亡。西班牙國王為保護殖民地的長遠利益、鞏固王權,曾多次頒令調整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系,力阻事態的惡化。1509年下令規定監護人不能享有終身監護權,監護權更不得世襲。1512年頒佈《佈爾戈斯法》,對印第安人的勞動條件、待遇、報酬、宗教信仰等問題作瞭明文規定。1542年頒佈“新法”,試圖廢除這一制度。但在既得利益者的反對、抵制下,國王收回成命。後因印第安人人口銳減和其他勞役制度(黑奴制、債役農制等)的出現,這一制度漸行廢弛。1720年西班牙國王正式下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