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作戰和軍事行動,危害國防物質基礎和國防建設活動,妨害國防管理秩序,拒絕或者逃避履行國防義務,損害部隊聲譽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1997年修訂後的現行刑法增加的內容,其目的在於保障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及有關軍事法律的實施,加強國防建設,提高全民的國防意識,完善社會主義法制。

  構成特徵 ①客體特徵。本類罪侵害的同類客客體是國防利益。國防利益是指國傢為提高國防物質基礎建設水平,加強國防管理,防備和抵禦侵略與顛覆,捍衛國傢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維護部隊聲譽而享有的進行軍事及與軍事有關的建設和鬥爭等活動的排他性的權利。具體包括作戰利益與軍事行動利益、國防自身安全、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物質基礎、軍事鬥爭、國防管理秩序等。任何人(主要指非軍人)實施的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行為,沖擊軍事禁區行為,拒絕、逃避服兵役的行為,都會危及國防利益。為維護國傢利益,國傢對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後果的上述行為均作為犯罪,予以刑事處罰。②客觀特征。本類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瞭危害作戰和軍事行動,危害國防物質基礎和國防建設活動,妨害國防管理秩序,拒絕或者逃避履行國防義務,損害部隊聲譽的行為。其中,危害作戰和軍事行動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等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危害國防物質基礎和國防建設活動,是指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向武裝部隊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以及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牌照等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妨害國防管理秩序,是指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或擾亂軍事管理區,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等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拒絕、逃避履行國防義務,是指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以及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等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見軍人違反職責罪)。損害部隊聲譽,是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等行為。③主體特征。本類罪的主體多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且一般都是非軍人。但也有少數罪,隻能由特殊主體構成,如接送不合格兵員罪。此外,單位也可成為某些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犯罪主體,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等。④主觀特征。本類罪絕大多數為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國防利益構成危害而故意實施。有的犯罪還要求行為人具有贏利的目的,如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隻有個別犯罪由過失構成,如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7章規定瞭危害國防利益的各種犯罪,包括危害作戰和軍事行動方面的犯罪,危害國防建設方面的犯罪,危害國防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和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方面的犯罪。具體是: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接送不合格兵員罪,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生產、買賣假敵情罪,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