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者過失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和健康、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這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各種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類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是由它的某些特殊因素決定的:有有的決定於危險的犯罪方法,如放火罪、爆炸罪等;有的決定於特殊對象,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等;有的決定於發生犯罪的特殊環境與條件,如廠礦重大責任事故罪等。這類犯罪的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有的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廠礦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隻能是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這類犯罪的主觀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過失;有的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下幾種犯罪:

  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5種犯罪,都是故意用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隻要實施瞭這類行為,足以引起巨大的危險,即使由於某種客觀原因,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上述犯罪。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由於過失行為引起的火災、決水、爆炸、中毒而使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就要分別按照過失放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

  ②破壞特殊對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實施上述5種故意破壞特定對象的行為,隻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由於某種客觀原因尚未引起嚴重後果,也構成上述犯罪。由於過失行為破壞上述設備,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上述過失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

  ③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④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⑤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隻、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