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傢有關公共衛生管理的規定,危害公眾健康、生命以及動植物生長的安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一類犯罪。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傢對公共衛生的管理秩序,其中大多數還危及公眾健康、生命的安全。本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公共衛生管理規定,實施危害公眾健康、生命以及動植物生長的安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類犯罪的構成,有的是危險犯,即以造成產生某種後果的嚴重危險為要件;有的是結果犯犯,即以造成某種嚴重後果為要件;有的是情節犯,即以行為違法情節嚴重為要件。本類犯罪的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少數是特殊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某種罪的主體。本類犯罪主觀上有的是故意,有的是過失。

  本類犯罪包括: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逃避動植物檢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