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對一定區域內的房屋建築、配套工程及基礎設施進行全面計畫,統一建設,分期施工,以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經營方式。

  內容 包括:①對開發地區的工業、交通、住宅、科學、教育、文化、衛生、商業服務、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及其他建設工程統籌安排,配套建設,分期交付使用,儘早發揮工程效益,做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建設適合人們生產和生活的環境。②對建建設全過程即從規劃設計、征地拆遷、平整場地、組織施工、驗收交用、房屋管理等,負責組織實施,使各個環節緊密銜接、互相配合,縮短建設周期。

  資金來源 有買方資金、銀行信貸、政府資助等渠道。買方資金的主要形式有預售和社會集資。預售指開發公司或經營單位預收定金,進行建設;社會集資指使用單位和個人交付建設資金,由開發公司或經營單位統一建設;也有由開發公司或經營單位與銀行合作,開辦建房儲蓄,運用儲金統一建設;銀行信貸指開發公司向銀行借款進行建設,建成後作為商品房出售或出租。政府資助指由政府管理部門從建設預算中撥付資金,交由開發公司統一經營,並由政府管理部門進行工程驗收和分配。

  發展簡況 早在19世紀60年代,房屋建築綜合開發已經發端,如英國第二大城市伯明翰為適應當時工業發展的需要,圍繞市中心統一規劃,開發建設瞭大片住宅區,有效地克服瞭分散建設帶來的弊端。在20世紀40~50年代,開發事業得到蓬勃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法、日、聯邦德國、新加坡、羅馬尼亞、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等國,普遍采用這種方法進行建設,取得成功。50年代以來,中國在一些城市的住宅建設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征地拆遷、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管理辦法,取得成效。80年代以來,部分大中城市開始組織開發公司,從事綜合開發,建造和出售商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