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算年、月、日的時間長度和它們之間的關係,制定時間序列的法則。由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古代人就希望知道晝夜、月相和季節的變化規律,以及更長時間的計量方法。世界各文明古國很早就開始根據天象觀測來制定曆法。

  定出年、月、日的長度,是制定曆法的主要環節。日的長度是根據太陽每天的視運動定出的;年的月數和日數以及月的日數,有的按天象定出,有的是人為定出的。因按天象確定的年和月所包括的日數不是簡單的有理數,例如按季節變化確定的年(即回回歸年)為365.24220……日,按月相變化確定的月(即朔望月)為29.53059……日,而制定的歷法又必須使年的月數和月的日數為整數。因此各國歷代制定的歷法,側重點各不相同。大體可分為三類:一類叫陽歷,其中年的日數平均約等於回歸年,月的日數和年的月數則人為規定,如公歷、儒略歷等;一類叫陰歷,其中月的日數平均約等於朔望月,年的月數則人為規定,如伊斯蘭教歷、希臘歷等;另一類叫陰陽歷,其中月的日數平均約等於朔望月,而年的日數又平均約等於回歸年,如中國現在還采用的農歷、藏歷等。

  此外,確定年首、月首、節氣以及比年更長的時間單位,也是制定歷法的內容。